国有企业转制前明晰产权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3)
2017-08-23 02:58
导读:让我们再逐个审视现值计算中各种情况下利益各方的得失。 首先,假设收益现值为正,第三方出资按收益现值购买这一国企。但我们知道,国企往往养了
让我们再逐个审视现值计算中各种情况下利益各方的得失。
首先,假设收益现值为正,第三方出资按收益现值购买这一国企。但我们知道,国企往往养了许多冗员及退休人员,购买者不一定可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而索取更高的剩余,他完全可以在购买后解雇冗员或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如通货膨胀后不提高退休金),从而降低了劳动力成本,进而从中渔利。这种渔利并不是因为提高了生产效率,因为用增加值作为现金流计算的现值并没有变,变化的仅仅是增加值的再分配,以前分给冗员的部分,现在变成新法人的利润。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国外兼并裁员,国外公司兼并,往往是利用了规模经济原理,例如原来两个100人的公司各雇了一个 会计 ,兼并后两个会计之一被解雇,而留任的会计就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如果国企改制后裁减冗员时作出了合理公正的安置,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即原来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冗员,在他得到应有的补偿(前国企给他福利现金流的折现值)后,他还可能流动到在经济社会中能发挥作用的地方。 问题 是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国企改制结果,不但没有保持原来的经济效益(从增加值来看),反而破坏了企业原有的生产力;不但没能保持职工原有的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但没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为许多招商引资优惠),反而还要增加政府开支(下岗工人低保救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以盈利现金流折现计算的收益现值,可能把国企不成文契约回避掉(职工以前难以被国家解雇,私有化后就被堂而皇之地解雇了),从而使国家和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所有者仅仅是剩余索取者,是在履行了企业内部各种契约后所得的剩余的索取者,这对国家做股东时是如此,则转制后仍然是如此。国有企业对员工有不成文的契约,由于在不明晰的条件下转让给新的法人,而这一契约就无形中被新法人单方面不公正地消除掉。相比之下,新法人往往不能在银行不知情的条件下把以往的银行债务赖掉。新法人继承了国企以往的债务契约,也应该继承以往国家对职工的既成事实契约,虽然以往国有企业对职工的不成文契约缺乏激励,应该在改制中重新作出适当调整重新签约,但这种改变必须是在职工明确其权益之下,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而成,决不能由新法人单方面随意处置。如果我们以增加值现金流来折现,我们就能分析以往增加值在政府(税收),银行(利息)和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中如何分配的,我们就能把以往不成文的契约明朗化,进而在产权交易前先明晰政府、职工、银行产权,从而在国企改制中及改制后保护国家和职工权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同样的,对于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服务部分的剥离也存在类似问题。以往职工在单位内享有医务室、幼儿园、学校、食堂等社会服务,这些服务的成本由企业运作增加值支付,是职工福利权益一部分。当这些服务功能被剥离时,以往补贴到这些服务的现金流应该转到相应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部分现金流进入职工福利基金,是因为这些现金的一部分可能以奖金的形式发还给了职工,而其余的部分可能被经营这些服务的法人和企业法人所瓜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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