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在高校财务会计中的(2)
2014-12-23 01:46
导读:根据对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分析可知,各高校需缴存在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实质上是各高校的自有资金,且其流动性的仅次于支出户上的存款,比
根据对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分析可知,各高校需缴存在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实质上是各高校的自有资金,且其流动性的仅次于支出户上的存款,比收入户中的存款流动性还强。实务处理时,却恰恰相反;收入户上的存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以如实的反映,而缴存财政专户上的款项却被漏报。存在财政专户中的、流动性仅次于支出户的、且数额不菲的存款,其信息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这样的会计处理显然将会导致较重大的错报和漏报——实收金额不祥、财政专户余额也未知,其已严重损害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这样的会计信息肯定不能真实地反高校管理者们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情况,还将严重影响包括高校内部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更重要的是其可能使得高校会计失去应有的监督功能,很容易兹生腐败。
我国正在酝酿对高等学校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预算外资金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后,将不再直接拨回使用,而只能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日常支出。如实行这一制度,现行的会计处理弊端将就更加突出。所以,现行高校财务会计的账户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列表,都没有真实地反映高校收入的“经济实质”——已实现收入,只流于其“法律形式”——属财政资金。
二、“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概念。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也简称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还不是FASB所制定SFAC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也不是ASB所制定SOP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它却早已是IASCFramework(1989)的一项基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我国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就使用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为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在北京发布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引入了基本准则。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是这样叙述的:“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谓“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是说对任一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反映其经济实质,而不能只反映其法律形式而导致错报、误报。读到这一信息质量特征,使我不禁想起了英国ASB(指1999年12月公布的)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引言中提到的重要会计概念——真实与公允。这一概念在英国始终处于财务报告的核心地位,是对财务报表的最终检验。真实公允高于一切。如果公司法的规定与真实公允的要求相矛盾,甚至可以违反公司法。为了追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连法律都可置之一边,可见体现“经济实质”的重要性。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实务的改进。
既然“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是国内外会计准则所追求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因此其也可用来指导我国高校财务会计的业务处理。下面将根据这一信息质量要求改进高校缴存财政专户的会计处理——确认、记录和报告。
1、账户系统中会计科目的设置。首先,在二级科目银行存款下,设立三级科目“财政专户款”,同收入户和支出户并列。这一设置的目的是;通过该科目,不但可在资产类中单独反映缴存于财政专户金额,还可直接将其反映在银行存款总额内。然后在负债类中对应地设立一级科目“暂存财政专户”。各高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往往要求按款项性质对收入分类,如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此外还将学费和住宿费分别按不同类型的学生分为成教、本科、硕士和博士等等。对应得在应缴财政专户和事业收入科目下设有相同的明细科目。因此,在“暂存财政专户”科目下也还设置与应缴财政专户和事业收入科目相同的明细科目,以核算缴存财政专户中不同性质的款项,当从财政财户拨回时就可直接分门别类的计入各收入明细项。这样,我们不仅通过“暂存财政专户”科目的总计数来反映缴存财政户款项的总金额,而且还通过该账户下的明细科目余额来反映不同性质的款项——学费、住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