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2)
2015-01-14 01:29
导读:我们审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可以发现,对世权或者说绝对权是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保护的。一种是债权保护,另一种是物权保护。关于前者,正如学者
我们审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可以发现,对世权或者说绝对权是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保护的。一种是债权保护,另一种是物权保护。关于前者,正如学者所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个显著的特点:侧重于构成要件的规定。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就是说,当某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一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正是利用这种债的关系的保护,权利主体在权益受到侵犯之后享有针对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从而填补其损失并达到惩罚和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债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知识产权意即“知识所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专有权属性,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基于这一属性,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物权保护”,即“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的时候,出于对标的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向特定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妨害从而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可能的发生。如果条件允许,或者受害人愿意他们也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权利。”而这类权利在大陆法系被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尽管还有很多争议,但是它与赔偿请求权确实是有明确区别的。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物上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不可相混,盖前者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为目的,而后者则在回复原状不成时的损害赔偿。物权之侵害虽得同时成立两者,但此时为两权并存,不可混淆。”民法对于对世权的物权保护正是以“物上请求权”的形式存在的。
这种物上请求权有什么作用呢?首先,这种权利成立的要件很简单,要么要求不法侵权行为的存在,要么要求有权利被侵害的危险。它不要求主观要件,更不问责任能力和其它,侵权受害人可以以最便捷的方式主张这种权利,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最为快速;其次,物上请求权中很多权利的实现是债权请求的前提,试问“如果侵权行为不停止,受害人如何主张赔偿?”;最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单单以赔偿为内容的债权保护有时候是无法满足权利人全部要求的,而且源自物权支配性的物上请求权相比债权请求权,更能体现其排他性和优先性,这对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说又是进一步的保障。所以说,物权请求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它的天然优势。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把归责原则仅仅和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除了构成要件方面的原因,更在于他们的法律还能够在归责原则触及不到的地方,为权利提供物权请求权这一更直接的保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反观我国民法,因为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应地也就没能把物权责任和债权责任在责任体系中分别开来,除了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外,还造成了对归责原则的错误认识。因为归责原则原本是与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在物权请求权使用后,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利回复圆满的情况下,用来判定谁应该赔偿,谁不用赔偿的。但是现在物权请求权不存在了,责任也没有物权、债权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