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
2015-01-14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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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归责原则应否和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结合在一起,更是争论的焦点,而当争论蔓延到TRIPS协定时,或者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又会涉及到无过错责任是否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等等问题。这种学术认知上的混乱,直接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和无所适从。本文尝试就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若干理论问题发表浅见,以期能够澄清有关错误认识。
关键词:知识产权;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仅涉及侵权损害赔偿
1.“侵权”还是“侵害”
我国知识产权学界一直将英文的“tort”翻译成侵权行为,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存在一种作为tort上位概念的有关侵权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英文是infringement。如果我们观察同样是引进英美法律概念来修订自己法律的我国台湾地区,我们会发现,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存在类似“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专利权”的条文或者表述。他们正是用“侵害行为”这个概念来对应英美法中的infringement的。那么侵害行为和侵权行为这两个看上去十分近似的概念有什么样的联系呢?相对应的tort和infringement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
总的说来,“侵害行为”是作为“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而存在的。“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词,只要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减损,就形成了侵害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侵害行为都是违法的,合法的那部分侵害行为之所以合法,就在于正当防卫、执行公务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而在违法的侵害行为之中,也只有“考虑到行为的主观过错问题,或者尽管没有涉及主观过错但是法律特别有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是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所以,侵害行为分成两类:违法的和合法的。而违法的侵害行为又分为涉及主观过错的或者即使无主观过错,但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和不涉及主观过错,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承担物上请求权责任的侵害行为,与前者对位的法律词汇就是tort。由此可见,tort的范围要窄些,而infringement则“覆盖面比较宽,它除了把tort涵盖在内,还涵盖了一切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字面上说,只要你进入(in)了他人的圈子(fringe)infringement就成立了。这里的成立和什么主观状态,损失补偿都没有关系。可以立刻要求停止或者恢复原状。至于探求是否形成了infringement包含的tort,则要看是否符合主观过错,实际损害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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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中外民法学理论,对侵权行为和侵害行为都是有很清楚的划分的。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学界在引进这个侵权行为的概念之时,却把侵权行为和侵害行为混在一起,用tort完全取代了infringe—ment。从tort的定义中我们会发现:1、只有tort是涉及到主观过错或者是法定的无过错,进而涉及到归责原则;2、tort只会造成赔偿责任。因此侵权归责原则应该只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能够造成赔偿责任之外的其它责任的infringement(侵害行为)如果被错误地等同成tort(侵权行为),则归责原则也会不适当地和其它类似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其结果就是侵权归责原则范围的不当扩大。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学术界在归责原则问题上混乱的主要原因。
2.“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众所周知,我国的民法规范主要是继受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关系上强调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分明和各司其职。但是很奇怪的是,在法律赋予侵权受害人的请求权方面居然没有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也因此与请求权对应的责任体系上也没有体现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而是“笼统地将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混合成了一个独特的责任体系放置于整个民法规范体系中,去规制民事侵权关系”。这种在请求权方面的物权和债权不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缺失了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进而影响到立法和理论界对归责原则应有范围的判断及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