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治理对策(2)
2015-01-16 02:17
导读:(4)博弈的次序。即博弈方作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它是博弈规则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博弈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及博弈方最终的收益。一般情况下
(4)博弈的次序。即博弈方作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它是博弈规则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博弈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及博弈方最终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提供者根据信息需求者及信息监管者的要求进行策略的选择与实施,而信息监管者又会根据信息提供者的策略选择与实施行为进行自己的策略调整。但信息监管者并非总能及时、准确地知道信息提供者及需求者的策略,所以这种策略调整的成效是有限的。这就说明,当博弈规则既定时,博弈方的博弈信息获取及策略选择余地都是有限的。也即是说,博弈规则制约着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并且制约着博弈方在特定策略或策略组合下的收益。也正由于这一点,我们可通过改变博弈规则(博弈的次序)来改变博弈的结果。博弈论中“智猪博弈”的经典案例已深入浅出地证明了这一点。
(5)博弈方的收益。又称为效用,是指博弈方做出策略选择后的所得所失,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收益是指通过提供会计信息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收益是指通过获取和使用会计信息而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监管者的收益是指通过对会计信息提供及使用(尤其是信息提供)的监管所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
天才数学家纳什通过严密的数学推理证明了非合作博弈中“纳什均衡”的存在。纳什均衡是指如下一种博弈结果: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当其他人不改变策略时,他此时的策略是最好的。实际上,现实中的会计信息供求博弈结果也是一种“纳什均衡”。假设M、N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A是准备根据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息需求者,X是会计信息监管者。那么,对于M而言,无论其它博弈方的策略是什么,于他最有利的策略都是不如实反映,也即会计造假。这是因为,会计造假行为所受到的查处、惩罚力度不够,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因造假所付出的代价;所以,在N不造假的情况下,若M造假,虽然其造假行为可能会被监管者X发现进而受到惩罚,但由于惩罚所带来的损失一般远不及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并且还有可能X没有得知M、N的真实策略甚至是在某些利益的驱动下与M合谋,所以M选择造假策略比较合算;而在N造假的情况下,若M不造假,则信息使用者A很有可能根据M、N提供的信息选择有利于N的策略,这样M显然会吃亏,所以M同样会选择造假策略。根据同样的推理,N也会选择造假策略。这样一来,必然是信息需求者A的利益受到最大的损害,而信息提供者M、N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信息监管者X的惩罚,信息监管者X的监管成本也增加了。也就是说,最终的结局对博弈各方都不利。博弈论中 “囚徒困境” 的经典案例更是深刻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存在,个人若仅从利已的角度出发,结果将会是损人不利已;为避免这种结局,个人应采取合作的“利已策略”,也即是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从而达到共赢的结局。但现实中作为博弈方的人都有天生的自利性,若没有一定的制度或规则来约束他们,要求他们“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行事”的想法就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