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费用概念比较及使用规范性探讨(2)
2015-04-04 02:35
导读:(4)新准则下的费用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的费用概念相比,新准则对费用概念进行了创新,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二、我国费
(4)新准则下的费用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的费用概念相比,新准则对费用概念进行了创新,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二、我国费用要素的创新
1、费用要素外延创新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费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计入成本的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二是计入损益的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新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外延扩大了,一部分是对象化的费用,形成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在销售实现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另一部分是期间化费用,除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三大期间费用外,还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2、突出费用发生的结果
新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该规定强调,费用确认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一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很可能”对应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如果经济利益预计流出的概率小于50%,即在“可能”或“极小可能”的情况下,就不能确认费用;二是经济益流出导致了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如果经济利益流出而没有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就不能确认费用;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流出额不能可靠计量,就不能确认费用。新准则的费用概念,强调了费用发生的结果,以防止企业随意多计费用,避免企业利润被任意操纵。
三、新准则体系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1、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关于费用的概念需规范
费用概念科学而严密,与损失概念有明显的差别。由于基本准则是准则的准则,在法律规范上是高于具体准则的,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因此具体准则涉及的概念、科目名称等应同基本准则相一致。可能是习惯上的用法,造成了新准则体系中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关于费用的概念使用不统一,比如:资产减值损失、借款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资产发生减值,导致企业发生损失,只要满足资产减值的认定条件,就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资产减值损失,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依据费用与损失概念,可以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的费用,既然是费用,为了保持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使用口径的一致性,在确定科目名称时,应记为“资产减值费用”科目比较合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借款费用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费用化。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名称使用不恰当,建议将“借款费用”改为“借款支出”。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依据具体情况,记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由于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在各期分摊时并不一定全部费用化,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改为“未确认融资支出”科目比较合理。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具体准则有的概念名称不严密,既然在基本准则中对“费用”与“损失”概念有明显界定,“费用”涵义有明确说明,具体准则就应当与之吻合,使用时才不容易混淆,才能更便于理解。
2、利润表项目需调整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的一般企业利润表的格式为多步式,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四个部分。其中,净利润等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