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库存股的账务处理及其会计制度(3)
2015-04-23 01:00
导读:按照面值法的处理方法,将库存股的收回和处分均按股票的面值记账,其体现的是“两笔交易法观点”(Two-transactionConcept),即将库藏股的收回和处分视
按照面值法的处理方法,将库存股的收回和处分均按股票的面值记账,其体现的是“两笔交易法观点”(Two-transactionConcept),即将库藏股的收回和处分视为两项独立的交易。从理论上讲,面值法更为合理,因为它完整不动地保持了资本的来源和所有发行在外股份缴入资本的准确记录,但是它要求确认具体股份缴入资本的各组成部分,这显得比较麻烦。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
美国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并行,而我国则在企业准则指南等相关规定中明确的选用了成本法,该种方法简便易行,同时减少了会计政策上的选择性,避免了错账、假账的发生。
(四)库存股的列报与披露
库存股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资本结构、公司形象等多方面,且库存股制度将有可能增加市场操纵的风险、增加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可能会虚假地增加股票价值等负面影响,故而要在财务报表上慎重的予以表达。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中明确指出,主体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在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单独披露,如果主体从关联方回购其本身的权益工具(“库存股”),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段进行披露。我国的2006年新颁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指出,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但该准则对于权益工具(“库存股”)的披露并没有规定。另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库存股的披露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该准则的指南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中可以发现“库存股”被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减项列示。这与美国准则不同,“库存股”作为整个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不仅限于资本金项目,还应是留存收益的减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启示
库存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库存股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关于库存股的账务处理会计制度还不完善,缺乏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库存股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内容少,主要在准则指南中出现。各具体准则之间关于库存股的规定衔接不够。
因此,我国应明确加强关于库存股的立法,适当修改《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再次为保证库存股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提供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库存股账务处理的会计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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