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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2)

2015-05-27 01:42
导读:二、关于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换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


  二、关于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换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高就业、低货币工资和相对高实物福利和平均主义福利的劳动工资制度。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工资制度下,当期费用化的货币工资水平低,基本不包括职工本人的养老部分的工资费用,但作为职工工资另一个组成部分的养育子女的费用,主要是以职工家庭当时拥有的“人头”按计划分配的,如政府凭票低价供应的吃穿用等生活资料等。因此,老职工历史上应付未付的部分(非全部)养老工资,当时以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或减少财政预算支出,从而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的这一部分,国家责无旁贷要承担这部分的养老工资负债的偿还义务。但由于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实行国家计划的“充分就业”(这种充分就业是以“户口壁垒”和“计划用工”制度等行政手段排斥、牺牲非城镇劳力就业竞争权利为代价来维系的)政策,还有殃及全国城乡职工和职农的宏观经济失误、政治运动冲击等种种原因,我国长期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尤其是人均劳动生产率更为低下,多数时期能养活职工及其家属已是不易,这决定了老职工的养老工资积累也不丰厚等等。这些都是计算老职工历史养老负债问题应考虑的历史国情。

  据世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测算,截至1994年底,按1994年价格计算,我国老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在职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额为19170亿元注1需国家负担补偿。

  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下,城镇居民包括职工子女的许多生活资料,主要由国家按人口计划分配、凭票牌价(一般是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商品成本)供应的,教育投资也基本是国家提供公共财力“按需分配”的。这使职工多子女多享受。这是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是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法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现代关于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的“法理”(有人从国家制度性的“法理”上,论证了老职工养老费用应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同时主张对职农过去的养老负债则国家不应负经济责任注3)。再从中国历史传统、道德伦理和家庭经济模式上看,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养子防老”经济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惯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反哺式”(子小父养,父老子养)家庭模式,它明显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接力式”(子小父养,父老靠自己供款积累和国家福利养老)的家庭模式。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起来的新中国,虽革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但家庭养老的本质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只是把以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养老制度,变为小家庭与“大家庭”(计划经济大锅饭)相结合的混合家庭养老制度。因而,我们在分析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构成和支付方式时,不适宜完全套用马克思针对连劳动力都完全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劳动工资理论,断定国家老职工的养老负债全部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随之推定老职工的养老费应全部由国家承担。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伦理道德上说,作为老职工子女,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养老负债,都有责任和义务分担,而不能全部推卸给国家,由社会公共财力包干。

  因此,对于职工养老职位问题,要走出目前已面临的困境,一是要将现行的实质上是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改为储蓄性的供款基准制;国家承担并补充老职工的养老基金的大部分历史债务,职工子女们也分担自己父母的部分养老义务;公平安排国家提供的老职工的养老基金,即对主要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现实不合理经济悬殊的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单位之间、早退休和迟退休之间、享受福利房的多与少之间(福利房本质上是劳动工资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也包括住房费)的老职工养老,他们的资金来源和分配有必要进行部分统筹,对其基础水平必须进行适当的平衡与协调和调整。因为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国家财政是“大锅饭”和“全国一盘棋”,国家对职工就业计划安排,对他们劳动工资“必要社会扣除”和对工农业收益积累全国高度集中,统筹分配投资,对基本形成国有资产存量的职工养老工资的递延负债,部分实行全国统筹是有历史依据和现实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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