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3)
2015-05-27 01:42
导读:三、养老递延负债人与人力资源成本 老职工养老基金(包括住房、医疗保险费用)隐性债务,也称养老递延负债,除了全国统一实行全额统筹(但我们认
三、养老递延负债人与人力资源成本
老职工养老基金(包括住房、医疗保险费用)隐性债务,也称养老递延负债,除了全国统一实行全额统筹(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很小,至多是部分统筹)外,否则,按现有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后劳动力使用的工资成本之中。它对今后正常的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都将产生诸多影响;还涉及到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合理性等问题。
首先,最直观的影响是职工住房工资的递延负债问题。在未实行货币分房前的福利分房时期,一个职工调到另一个单位,他的福利房分配权一般的就相应转移到由新工作单位承担责任,即以前的住房福利工资负债全部由过去的单位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实行货币化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未选择并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老职工,他们历史上应付劳动工资的住房费用,也明显地转嫁到当事人后期的工资成本中。而已享受并选择实物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没有这项隐性的转嫁成本。因为住房费用作为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过去的福利房分配形式,对职工住房工资核算实行的是类似于福利房实物的“收付实现制”;对分到住房的,相当于一次性全额支付,包括过去的应付未付的住房工资清还和未来的住房工资提前支付;对于未分到福利房的,虽不支付、不预提和不作当期工资的期间费用处理,但实际形成了应付工资中的递延负债。这种隐性的住房工资历史债务,当实行并选择了货币分房形式后,无论是按规定(“广东省货币分房方案”《广州日报》1998/12/11A3)标准实行逐月补贴,还是在职工个人购房时一次性支付,或是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等形式,都是将以前会计年度应付未付、应计未计的住房工资递延负债转嫁到新“会计年度”补付进行“补亏”;而对新的货币分房制度实行后的住房工资逐月支付并如实反映到劳动工资成本中,会计核算上虽具有合法性并符合真实性原则,但相对于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在他们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额外”增加了当期工资费用,或者说货币分房前已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在以后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就相对少了住房费用的工资成本。这可能造成至少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同工“不同酬”的利益矛盾。同等工作性质和相同级别、相同责任负担的劳动,可能会由于实行了福利分房与货币分房不同选择的人,产生企业单位实际支付的需要当期费用化的劳动报酬不同,一要相对增加住房工资,另一则没有此项成本负担。二是由于“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存在,将影响职工劳动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不同酬,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相同的劳动收益,支付了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对全额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以前吃国家“大锅饭”的企业,矛盾可能并不突出,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它们自然会在市场价格制作用下,在确保“商品质量”的同时,选择廉价劳动力,这难免造成老职工之间由于是否背负住房费用历史负债的不同而影响了今后上岗就业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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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养老基金中的医疗、一般养老生活费用,其成本转嫁原理与住房费用基本相同。只是其转嫁时间相对被延后至职工退休、转嫁方式和程度将部分取决于养老基金进一步改革后的统筹范围和统筹水平、直接影响范围主要的不是某些具体工作单位之间,而是在不同统筹标准和不同基金来源的“保险经济区域”之间。这些转嫁在时间、方式、范围等方面,显然比老职工住房费用的转嫁更为隐蔽和曲折。按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老职工的养老是“英雄不问出处”,只要你在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建立以前拥有并保留着国家承认的历史工龄,不管你以前的历史工龄积累来自何方,现在或日后在哪里退休就在哪里养老、获得养老金来源。也即你的历史工龄“滚动”到最后的那个“工作站”的所在地区,必须为你的养老递延负债(基本养老和医疗部分;住房负债可能在退休前解决)承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