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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相结合(3)

2015-08-05 01:03
导读:(三)转变传统的“资本”观念,重新认识企业资本的保障功能 1.要转变传统的“资本”观念。 传统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由于财务资本与其所有者在自


  (三)转变传统的“资本”观念,重新认识企业资本的保障功能

  1.要转变传统的“资本”观念。

  传统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由于财务资本与其所有者在自然形态上可以分离,再加上注册资本制度,财务资本具有很强的抵押性功能。因此,财务资本一旦投入企业,便成为一种抵押品,财务资本所有者难以任意退出企业,即存在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现象。财务资本是天然的风险承担者。而人力资本则因其与所有者不可分离,使得人力资本可以随意退出企业,从而逃避风险。在这种理论影响下,财务资本独享企业所有权。

  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财务资本的抵押性功能因财务资本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不同类型财务资本可以相互转换而削弱。财务资本所有者——股东可以在企业经营不佳时转让其所有权或将资本分散投资以便降低风险。同时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人力资本由于其专用性和群体性,使其抵押性功能不断增强。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指人力资本一旦投入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便会对该企业产生依赖性和长远效益预期,使人力资本只有在该企业时才能发挥自身价值,从而具有了较强的承担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长期固定在一个企业工作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由于其资产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一旦退出该企业则要损失许多只有在该企业才被承认的独特资源,而且人力资本还难以通过“分散劳动”来降低这种风险。人力资本的群体性则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共同协作形成的集体力量。一旦人力资本退出该企业,集体力量将减弱乃至消失。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退出该企业。人力资本的这种专用性和群体性的共同作用使人力资本具有了抵押性功能,并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比财务资本承担更大的风险。在发达金融市场环境下,财务资本的退出机制要比人力资本强。“股东主权”或“股东至上逻辑”已经不是现代企业组织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企业合约中,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已经处于相互独立、平等的谈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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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重新认识企业资本的保障功能。

  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相结合形成企业整体,但人力资本的载体——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便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共享企业经营利润;如果企业经营不理想,出现破产清算,那么,人力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已经彻底贬值,由于人力资本与人本身不可分离,人不可能被占有和随意处置,因此财务资本将成为对外履行民事法律责任的财务基础,财务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全部付之东流。似乎财务资本对企业破产清算承担更多的风险。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财务资本投入企业之后,其营运结果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因此,应该根据企业收益情况不同确定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的分配方式,对企业经营亏损和破产清算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应承担不同责任②。但我们认为,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过双方的博弈,一旦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相结合,构成企业的一个特别合约。在博弈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所有者之间相互理解、相互认同、相互信赖,对“特别合约”的后果(包括破产清算各自承担的风险)达成共识,否则,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的特别合约不可能订立。这个“特别合约”的订立便意味着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地位平等。由此我们认为,需要重新认识企业资本的保障功能。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投入资本(注册资本)相当重要。一般认为,资本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足够的物质基础,起码具有足够的启动资金,同时,资本也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保障。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投入资本(注册资本)的这种保障功能其实未必有效。我们知道,企业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基础是所有者权益而不是投入资本(注册资本)。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持续的盈利,至少保本经营,才能真正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基础。否则,即使企业投入资本(注册资本)再大,也会由于经营亏损,导致蚀本而无法实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即使是财务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财务资本也未必存在。因此,企业投入资本(注册资本)的保障功能是有限的。只有企业持续盈利才是企业实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坚实基础③。在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都无法完整地履行其民事法律责任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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