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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问题(2)

2015-09-12 01:32
导读:(五)《预算法》中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漏洞较多 1.预算年度起讫时间安排不科学,使预算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脱节,存在约占全年1/4的时间是空预算,没

  (五)《预算法》中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漏洞较多
  1.预算年度起讫时间安排不科学,使预算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脱节,存在约占全年1/4的时间是空预算,没有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的预算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从其他方面看并无不当,但从法律方面看,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两个明显问题:第一,《预算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即县以上各级政府预算都要编制本级预算和汇总下一级预算,但现在每年的人代会在开会时间顺序上一般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开了,省里再开;省里开了,市里再开;市里开了,县里再开;县里开了,乡里再开。由于各级人代会时间上的不一致,造成上级人代会通过的汇总下一级的总预算而未通过本级人代会的批准。这种“本级人代会尚未审批上级人代会已批准”的现象,明显地背离了预算的合法性原则。第二,每年各级人代会(一般在每年的1—3月份召开)开始审批政府预算时,该年度的预算实际上已执行了大约三至四个月,有些地方执行的时间甚至更长,特别在县乡级。这样就造成全年约l/4的时间的预算没有法律效力的空档期,大大削弱和限制了对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2.《预算法》中规定的预算收支平衡存在外延不清、期间不明、自相矛盾的问题。首先,《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其本意是要实现财政平衡,确保经济平稳发展,但现实生活中该法条的规定只具有形式意义,因为预算的平衡并不等于政府全部收支的平衡。只有把政府实际控制的预算内外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之内,也就是做到综合预算,谈论财政平衡或预算平衡问题才真正有意义,也才能使政府的财政行为受到权力机关的全方位约束。其次,该法条并未说明预算收支平衡的期间是年度内还是周期或长期,理论界一般的理解是年度内保持收支平衡,但《预算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这说明至少在建设预算中,可以有事实上的赤字;在公共预算部分,也可以为已发生债务的还本付息而发行公债,从而使年度内收支难以保持平衡,由此否认了第三条的规定,形成自相矛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3.预算审核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但具体哪些内容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却没有明确规定,既造成财政部门审核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时缺乏法律依据,又造成财政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对有些项目,财政部门根据要求与资金供给的可能,认为不应当安排,而部门根据需要坚持安排,当二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人大或政府进行审核裁决时又没有法律依据。这实际上加大了财政部门实施《预算法》行使职能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其他部门对财政部门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且为“政绩工程”、“关系工程”开了绿灯。
  (六)预算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被视为西方监督制度的“生命之水”。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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