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下对会计应用稳健性原则相关题目的思考(2)
2016-03-17 01:02
导读:(五)收进确认 “收进”准则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进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要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判定每项交易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
(五)收进确认
“收进”准则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进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要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判定每项交易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存与所有权相关的治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进企业;收进和相关的本钱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进。否则,即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进。可见,对于收进的确认在确认标准上更加稳健。
(六)对或有事项的确认
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信息表露做出了规范,规定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不予确认,一般也不予表露;或有负债不予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表露。
三、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及其会计协调
公道运用稳健性原则能够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稳健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纵中存在的随意性,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
(一)稳健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和用度,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如本钱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二)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进或应负担的用度,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进本期。”它夸大的是确认收进、用度发生的时间及其回属。而稳健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用度,提前计进损益。如在运用本钱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时,必然会将存货中尚未发生、甚至尚未确定的损失回进本期的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用度不得计进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进与其关联的本钱用度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稳健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和用度,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针对以上情况,应对稳健性与其他会计原则在实务应用中进行协调
1 应该熟悉到在会计核算中,真实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冲突时,应根据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定。不确定性程度较高,优先考虑前者,以避免风险,确保资本保全;不确定性较低,优先考虑后者,公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 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 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当然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在信息表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其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来说,充分的信息表露能够有效地进步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能够正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的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3 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纵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避免企业以应用稳健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进、虚列本钱用度、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本钱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视,防止滥用和误解稳健性原则,避免因人为因素加剧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同时,应强化企业的内在约束机制,进步会计职员的职业道德,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得到公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