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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探析(2)

2016-05-23 01:00
导读:送现金券促销是目前各商场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送出现金券时商品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且送出现金券后,顾客何时购买商品,使用多少现金券不确定

  
  送现金券促销是目前各商场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送出现金券时商品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且送出现金券后,顾客何时购买商品,使用多少现金券不确定。因此送出现金券时不应做会计和税务处理,待销售商品收回现金券时再作为一种贸易折扣进行处理即可。
  [例2]某零售商场为了促销,采取送现金券抵付货款形式。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2000000元,现金券的有效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其中7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进为3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29200000元,收回现金券800000元;8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进4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38900000元,收回现金券1100000元。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备查登记现金券数额即可。
  2009年7月确认商品销售收进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9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 249572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42734.80(24957264×17%)
  2009年8月确认商品销售收进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8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 33247863(38900000 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52136.70(33247863×17%)
  每月在确认收进后应冲销备查簿的现金券金额,没有收回的现金券也不需要再另做会计处理,注销即可。
  
  四、赠予礼品、免费试用的会计处理
  
  附送礼品、免费试用也是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其礼品来源可能是厂家提供,也可能是商家提供。对赠予的礼品,税收法规规定视同销售,应按正常销售价格确认计税收进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分三种情况进行:(1)对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预备随商品同进同出。这种情况由厂家作视同销售处理,商家只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2)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预备作商品出售。这种情况除了厂家要作视同销售外,商家应作正常的商品销售,按出售价格确认收进,但该收进的销售本钱为零,由于赠品进来时其本钱为零。(3)赠品由商家提供。这种情况应视为商家的一项宣传活动,税务上应按计税价格确认计税收进,但会计处理不应确认会计收进,而是按赠予商品的本钱加增值税销项税额记进“营业用度”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例3]某家电商场为促销某种微波炉,2008年1月推出了买一台微波炉送一台电磁炉的促销方式,电磁炉进价是140元/台,销售价是180元/台。2008年1月1日当天共销售微波炉100台,送出电磁炉100台。该家电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的微波炉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对于赠予的电磁炉,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用度 16615.38
  贷:库存商品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180×100/(1 17%)×17%]
  
  五、推出特价商品的会计处理
  
  推出特价商品的目的是带动其他商品销售。一般而言,特价商品的价格会大大低于本钱,对于特价让利商品所形成的亏损,应由其他商品所实现的销售利润弥补。对特价出售的商品,会计与税务都不需要作特别处理,仍视为贸易折扣,都以让利后的销售价格确认收八。
  
  六、***销售的会计处理
  
  ***销售实际上也是商家促销商品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促销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假如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对***销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部分,仍然属于贸易折扣,只是这个折扣是一个综合折扣而已,会计与税务都应当按扣除贸易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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