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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研究现状与评述(2)

2016-08-06 01:01
导读: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他们以为股票期权是授予经理人在未来期间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并没有强加给经理人必须提供服务的义务,经理人在接受股票期权授

  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他们以为股票期权是授予经理人在未来期间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并没有强加给经理人必须提供服务的义务,经理人在接受股票期权授权之后,也可以选择提供服务放弃期权,因此他们以为企业没有通过股票期权的授予“控制”或“拥有”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以为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笔者不同意该观点。固然经理人能够选择提供服务且放弃期权,但经理人提供的服务确实已被企业所“消耗”,确实也被企业所拥有,至于经理人到行权日放弃行权,笔者以为从经济实质来看,是由于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到行权日发生了减值造成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经理人的股票期权之所以发生了减值,是由于经理人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发生了减值,他不但没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逾额收益(高出机会本钱的部分,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反而造成企业损失,而该损失终极导致了股价的下跌,使得行权日经理人放弃行权。这就似乎企业投资一项股票就一定能确定该股票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吗?因此,应看作是企业用股票期权作为报酬支付方式投资于经理人所能提供的服务,期看通过该项服务的获得能给企业带来逾额的收益,但就像其他所有的投资一样,可能收益;也可能损失。若视为投资,就应该将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作为一项资产反映出来,而该观点却没有反映出来。
  
  三、非会计对象观
  
  徐珊(2001)指出:“经理人股票期权不符适用度的定义,由于它体现的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并且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出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因此,徐珊建议,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应成为会计系统的处理对象,加上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实施注册资本制,因此我国不宜要求企业通过会计报表正式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但是,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信息表露制度则必须从严规范,应尽早制定相应的信息表露准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然而,笔者以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创新,确实有其特殊之处。但仅由于这个原因,而将其排斥在会计确认范围外,是与会计的职能相悖的。
  
  四、特殊权益观
  
  李维友(2001)以为:“按照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利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属于权益;按照负债的性质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属于负债。所以它既不是权益也不是负债,兼有两者的性质。在不改变现行会计模式的情况下,把经理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处理比较恰当。”
  李维友以为的经理人股票期权非权益非负债,又兼具有两者性质的看法没有把题目说清楚;此外他又以为,对经理人股票期权而言,尽管它的发行没有导致负债的发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但仍应确认由此而引起的报酬用度,理由与FASB (1995)一致,这又回到了“用度观”。
  
  五、两项交易观
  
  刘怀珍、欧阳令南(2004)以为:“利润分配观”和“用度观”都将经理人股票期权视为一项交易,或者说视为一项经济行为进行处理,都具有片面性。作进一步探讨之后,他们以为,股票期权具有可转换债券的特征,其本身包含了两项交易,应该分别按照“用度观”和股权投进原则进行会计确认。在经理人行权以后,经理人根据持有的股票数目一起与股东分享利润,自然按照“利润分配观”进行会计确认。   两项交易观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该观点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假设市场是有效的。然而众所周知,在实践中该假设是不成立的。即使理论再完美,若解决不了现实中的实务操纵,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该观点之所以需要这个假设作为条件,是由于只有市场是有效的,才能根据经理人过往的业绩推断未来股票市场价格的高低,由此可以估算出行权价格和行权数目。退一步讲,即使现实中市场是有效的,按照该观点的思路,依然需要根据经理人过往的业绩推断未来股票市场的价格。然而我们知道,经理人过往的业绩是在过往的工作环境下、过往的努力程度以及经理人的经验和能力这些主客观因素决定下作出的,只能代表过往,经理人转到新的企业中,面对新环境和新挑战,未必能作出与过往业绩相同的业绩。那么该理论就不攻自破,基于该观点的推断依然不正确,与实际偏差较大。其次,该观点以为经理人股票期权在经理人未行权之前,具有可转换债券的特征,此时经理人具有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在授权经理人股票期权时,企业没有支付经营者提供智力服务的现金,而且股票期权相当于企业欠经营者的一笔负债,即经理人相当于债券人。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最后,该观点虽看到应当将股票期权看作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但论述不充分,没有把道理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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