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研究现状与评述(3)
2016-08-06 01:01
导读:六、或有事项观 或有事项观,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或有事项,并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股票期权确以为企业的“或有
六、或有事项观
或有事项观,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或有事项,并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股票期权确以为企业的“或有股本”和一项或有资产。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其处理方法与现行财务制度有冲突。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此外,由于没有确认股票期权而产生的用度,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被高估。
七、小结
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观点笔者赞成“利润分配观”,可以说是“利润分配观”的延伸。笔者赞同将经理人股票期权交易的实质视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利润的索取,应将该项交易的一方确以为所有者权益,并在服务期内摊销为经理人利润的取得。在这一点上与“用度观”和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的观点是不同的。
国内在这一点上徐珊也曾提出与此相类似的观点,即股票期权是企业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股权交易。徐珊(2001)以为,按照会计主体假设的要求,用度的确认要在主体与所有者之间严格加以区分,而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企业所有者赠与经理人的一种权利,其性质不是对经理人的劳动补偿,而是经理人与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的形式,其反映的是主体的所有者与主体内部职员之间的关系,故应被排除在会计系统处理对象之外,而一般员工的股票期权则类似于其工资报酬,是对劳动消耗的补偿,应确以为企业的用度。
但笔者有不同于谢德仁“利润分配观”的观点。由于笔者在研究中提出应将经理人股票期权交易的对应科目即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资本化确以为“无形资产”,在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将“无形资产”再摊销转为经理人对企业利润的分享形式。这个结果虽与谢文中的结果相同,即都终极表现为对企业剩余利润的索取,但本文中与谢文中对剩余利润的索取表达形式是不同的,这是由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交易实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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