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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为保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防止任意避税,《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准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5 固定资产价值的调整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入帐后,一般不得进行调整。但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分别规定了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几种特殊情况。比较来看二者列举的几种情况基本相同。
6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改良是指企业为了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提高固定资产性能而发生的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的确认,从本质上来说是基本相同的。吻合计。度对改良的确认主要着眼于对固定资产性能、质量的影响,以及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影响,偏重于定性方面的规定。而《办法》为增强实际税收工作的可操作性,偏重于定量方面的规定,如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