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3)
2016-12-06 01:02
导读:4月20日,公司从国外采购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款项未付。 商品采购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应付账
4月20日,公司从国外采购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款项未付。
商品采购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应付账款 5850000
(6)4月30日,将该批货物销往美国。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收回退税款850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则公司收回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8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50000
(7)4月30日,公司上月出口货物一批发生退货。该货物出口时已退税14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发生退货办理补税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000
银行存款 14000 则该企业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78800+836000)-1079864.29=34935.71元 公司缴纳税款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款) 34935.71
银行存款 349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