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制度的深层次改革(2)
2017-01-12 01:40
导读:二、确定了会计中期概念 原制度规定的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新制度明确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成
二、确定了会计中期概念 原制度规定的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新制度明确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成为会计中期,即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均为中期报告,和国际惯例趋向一致。
三、对基本原则作了修正 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十二项基本原则。新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中这种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会计急需予以规范,如融资租赁、合并报表、售后回购等。 对于原来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则不同程度地作了必要的修改。如对于历史成本原则,新制度修订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也即是说,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历史成本,但期末计价应按历史成本与可收回净值孰低原则,而不是一律按历史成本。但强调,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的帐面价值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帐面不得自行调整这一点,在1992年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 中,已有上述规定,但往往被人忽略。现在有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非常热衷调帐,如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公司性质变更 (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产权变动等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提出此类业务不应调帐,企此往往会提出文件依据的问题。笔者认为,文件的依据就是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