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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并会计方法的二元格局及其改进(2)

2017-02-11 01:01
导读:二、二元格局下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一)二元格局下的非理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及其规避 陈信元(2000)指出,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应当明确权益结合法

二、二元格局下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一)二元格局下的非理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及其规避
陈信元(2000)指出,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应当明确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之间的备选或互斥关系。所谓互斥,指一旦合并符合权益结合法的条件,就只能使用权益结合法而不能使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使用购买法。因此,从这个概念上说,新准则对此界定的是一种互斥关系。但实际上,只要存在两种以上的会计方法可供选择,就没有绝对的互斥关系。合并会计方法是否可选择仅取决于合并各方事先是否有能力使协议符合相应的条件,亦即是否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来获得选择所需会计方法的权利。也就是说,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自由切换的,其实质是一种备选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者是管理层而非投资者,这就意味着我们有理由相信会计政策选择的得益者首先是管理层。换言之,管理层的有限理性行为极有可能产生公司层面的非理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从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
具体而言,这种非理性的政策选择行为及其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实施的激励机制使管理层收益与企业的会计利润相联时,由于权益结合法能报告较高的利润,管理层在确定合并会计政策时通常会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而实际上管理层受托行为的成果与采用购买法核算时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由此增加的管理层收益实际上构成了委托人的损失。第二,当企业财务杠杆较高时,由于购买法可报告较高的资产和净资产从而降低负债率和违约概率,管理层在确定合并会计政策时通常会倾向于选择购买法。而实际上企业的偿债能力及债权人需承担的违约风险与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时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由此实际上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三,当企业处于配股或保牌的特殊阶段时,由于权益结合法能带入被并企业合并前的利润并产生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管理层在确定合并会计政策时通常会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而实际上企业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状况与采用购买法时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由此完成的再融资和保牌也就有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特定行为是特定制度的必然产物。显而易见,上述非理性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都是不合理制度下的产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无法于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制度创新是对其予以有效规避的唯一途径。第一,在绩效评价中引入多重考核指标,尤其是与应计制系统不同的现金流动指标。以此,可以有效改进企业对于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我国的再融资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机制。第二,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一般而言,判断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程序合理性难度不大,但对其结果合理性往往难以评价,由此严重制约了对于非理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惩处效率及力度。仿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从而引入财务报告的专家评审机制,有助于准确评价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结果合理性,降低评价成本并提高惩处效率,从而有效防止非理性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
(二)权益结合法下的盈余操纵行为及其规避
一般认为,在盈余操纵防范方面权益结合法存在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于,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和资产进行重新计价与核算,合并后的企业只要出售被并企业原已增值但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瞬间实现收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告的目的。诚然,就会计后果而言,采用此法可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一夜之间变脸,甚至脱胎换骨。但会计后果并不总是等同于经济后果,只要阻断该类盈余操纵的会计后果在我国转化为经济后果的路径,就可以避免其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显然,上述会计后果的产生依赖于企业的出售行为。根据其动机,我们可以把企业出售资产或商品的行为细分为效率性行为和投机性行为两种。其中,投机性出售行为是指企业出售被并企业原已增值但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的主要目的在于粉饰财务报告;除此之外为效率性出售行为。对于效率性出售行为,其会计后果与经济交易的实质相符,不存在盈余操纵。对于投机性出售行为,其目的主要在于IPO、配股和保牌。而无论是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或《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在会计利润时,都要求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较的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企业对除存货以外的并入资产的抛售利得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显然,我国与此相应的配套法规已经基本否定了企业投机性出售目标实现的可能。因此,只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对于企业合并所纳入存货的对外销售,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部分在计算经常性损益时予以扣除,就可最大限度的切断该类盈余操纵行为的会计后果转化为经济后果的路径,避免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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