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3)
2017-03-10 01:00
导读: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时候必须在相关的文件之中承诺遵守相关的市场监管的规定,其中披露真实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时候必须在相关的文件之中承诺遵守相关的市场监管的规定,其中披露真实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承诺。所以,上市公司有义务严格遵守这种行政管理的要求,一旦违反了这种行政规章,理应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在证券市场中巨额的非法所得主要来自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总和,而单个投资者又有可能损失相对较小。如果众多投资者的损失相加为个别违法人所有,则数额之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之间成为百万或者千万富翁。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导致了某些不法行为人不顾忌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而走险,从事各种违法行为。某些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危险,但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而行政处罚又往往与不法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不相称。
在发达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因为,违法者即使被判刑也往往可以通过假释、保释等很快获得自由,可是他们一旦染上民事官司,面临的则必定是倾家荡产的命运。美国当局对小股东民事诉讼持保护和支持的态度,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者向股东进行损害赔偿外,还课以巨额精神赔偿费,违法者的下场常常是破产兼身败名裂,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所以,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炮弹(郎咸平,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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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讼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可见,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便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李鸣和昌忠泽(2001)的研究表明,经济处罚相对监禁等其他惩罚形式具有突出的优点,它既能节省社会资源,使执法者可以减少用于监禁方面的投入,又能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社会。只有对无支付能力的违法者才有必要给予监禁等其他形式的惩罚。
所以,一个合理的结论是,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应该设定民事责任为主,兼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体系。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设定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相对来讲比较清楚,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比较明确,争议不大。但中介机构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相对来讲就比较难以确定。
我们认为,考虑中介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首先从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所应当充当的角色开始。以审计机构为例,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的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披露就是要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司可脱,2000),不对称问题的两个后果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来讲,就是害怕因为逆向选择的发生而失去投资者。为了使投资者相信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聘请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以,审计机构很大程度上实际具有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功能。正如瓦茨和齐默尔曼(1999)所言,审计是用于监督的之一。
中国大学排名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章程的规定,对于聘请哪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有提案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股东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如果审计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对股东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但事实上现行的法律之中对此有相当的歧义。以《注册会计师法》中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例。该法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的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了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其中第对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我们不难发现,因为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是“财务报告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根据该条规定,假如我们理解股东是委托人的话,那就是“明知股东的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就很难令人理解。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聘请审计机构的股东和被欺骗的股东不是同一人。基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现状,就不难理解为何股东一方面要聘请审计机构,另一方面又要欺骗股东。到1998年底,沪深上市的A股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08%、31.57%和33.97%(陈晓、江东,2000)。同时,流通股中的中小投资者相对来讲较为分散,所以,中小投资者事实上很难参与股东大会对于聘请审计机构的决定,即使参加的话,困于股权份额和对于审计机构的大小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的限制,也很难实际上股东大会的决定。另外,由于证券的流动性,后来的中小投资者和股东大会召开时的中小投资者的成分相差很远,可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说有不变股东的话,那就是控制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大股东。所以就很难说后来的中小投资者是审计机构的委托人,同时也正是因此而缺乏民事上的直接联系,将民事责任设置为主要责任就显得比较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