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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构建与改进(3)

2017-05-05 01:10
导读:(二)会计鉴定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主张职权主义,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称为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
(二)会计鉴定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主张职权主义,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称为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一般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不过,各国之间亦有所差异。在日本,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为了补充法官的判断能力,让具有特别学识经验的第三人就其专业知识或者基于此的事实判断进行报告的证据调查,而进行这一报告的就是鉴定人,在诉讼中陈述的报告就是鉴定意见。(注: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7页,第379页。)德国的诉讼制度把鉴定人理解为法官的助手,要求鉴定人必须中立于双方当事人,诉讼中适用有关证人的各项规则。法律规定法官有权指定鉴定人,这种鉴定人称为“官方鉴定人”,如果没有特别情况需要使用其他鉴定人,应当使用官方鉴定人。官方鉴定人被视为执行准司法职务,所以有援引适用于法官的条件要求其回避。法院有权指定一名鉴定人,有权根据内心确信而对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但其自由心证的过程不受该鉴定结论的约束。鉴定人通常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对抗措施,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用于质疑、对抗官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法院应通过庭审来询问官方鉴定人以及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或者指定第三鉴定人。法国的鉴定人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来对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实质上是代替法官从事职务性活动。因此,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法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注:参见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229页。)  法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表现为充当会计鉴定人,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鉴定结论,协助法官认定会计事实——由此构成大陆法系国家独特的会计鉴定人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不同的是,法务会计充当鉴定人的资格要求更严,需要从国家专门机构取得会计鉴定资格,但其拥有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搜集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等较为广泛的权利,往往被视为准司法人员或法官的助手,其发表的专家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较大。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会计行为规范往往直接以形式出现,在其有关商事立法、税法中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法国会计制度的集中于商法典之中,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特色,日本所发布的《会计原则》一开始便得到证券法的肯定。(注:参见郭道扬:《会计史》第二卷,财政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第340页。)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应主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并结合考虑行业习惯发表鉴定意见。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受其鉴定人制度的制约,运用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但也有借鉴其做法的迹象。例如,德国就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会计鉴定人,以质疑、对抗官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日本的民事诉讼中也设有交叉询问制等。  (三)两大法系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比较  大陆法系的会计鉴定人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都是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遇到的财会专门的制度安排,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共同之处。首先,鉴定人与专家证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超出普通人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其次,两者的目的都是协助法官或陪审团处理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第三,两者都是通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等提供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凭借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第四,作为专家意见的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都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特殊证据,即意见证据;第五,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都需要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法官或陪审团依其自由心证决定对其是否采信,没有必须采纳的义务;第六,与普通证人的不可替代不同,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因指派、聘请或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都可以由掌握相同知识或技能的人替代。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不同,其会计鉴定人制度与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作用机制、方式和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1.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有权了解案情和查阅案卷材料,专家证人则不具有此项权利。2.鉴定人为保持独立、公正,适用与法官相同的回避情形,而专家证人受当事人之托,无需回避;3.鉴定人除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外,还必须取得国家专门机构授予的资格,专家证人只要有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即可,一般无其他限制;4.鉴定人的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专家证人的费用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5.鉴定人由法院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而专家证人一般受托于一方当事人,维护一方的权益;6.专家证人可以相互质证,而鉴定人只能接受提问,没有质证的权利;7.专家证人使用的面广、量大,在对抗制模式下能更充分地发现案件事实,而鉴定人相对限制较严,运用较少,但诉讼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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