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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标准国际化与新会计准则实施准备(2)

2017-06-07 01:11
导读:二、我国银行外币清算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我国外币清算业务
  二、我国银行外币清算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我国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的清算体系,目前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厦门(覆盖福建省)、深圳等8个分局在当地设立了外汇清算中心办理跨行外币清算业务。各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的币种主要为美元和港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同城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会员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委托对外资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业外币清算资金管理等。另外,深圳和广东等少数分局依托当地同城清算系统建立了区域性外币清算系统,提供区域内跨行的美元和港币清算。总体来看,尽管较发达地区的外币清算业务发展较快,占比较大,但目前外币清算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异地跨行外币清算系统。  目前,我国中资银行间的异地外币清算,根据外币业务是系统内还是系统外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处理。系统内的异地外币清算主要通过其外汇联行系统进行;系统外的外币清算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一是通过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境外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目前主要指设立了外汇清算中心的8家分局,多数省市(区)外汇局的外币清算业务已经停办;二是利用中国银行等大银行(主要指中国银行)的网络及网点资源优势,委托其代理国内外币清算和境外资金调拨业务;三是使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从目前的数据看,中资银行的行内系统与使用SWIFT进行海外代理这两个渠道在清算规模上平分秋色,是外币支付清算的两个最主要渠道。  外资银行外币清算主要通过使用SWIFT系统参与母行或代理清算行进行,部分外资银行同城外币清算通过外汇管理局设立的外汇清算中心进行。另外,我国B股外币清算形成了最终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外银行进行清算的专项清算系统。  与上述外币清算体系相适应,不同的清算渠道对清算账户的开立要求也各有不同。其中,外汇管理局系统组织的外币清算,要求会员银行将清算账户开立在当地外管分局,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清算银行开立外币清算总账户,下挂相应分局的子账户;商业银行利用SWIFT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外币清算的,则直接将账户开立在境外代理清算银行;通过境内代理行(主要是中国银行)进行代理的,被代理行则将清算账户直接开在境内代理行。  受我国的地缘因素、层级关系和体制所限,我国外币清算体系表现出“清算法规缺失、清算主体受限、清算渠道不畅、清算资金分散、金融监管困难”五个特点,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境内外币清算效率与效益低下,最为重要的还有中央银行对外币支付结算资金的流入与流出的监控处于被动局面,无法集中监测各商业银行的外币支付结算资金的流向、基本头寸及相关重要金融信息,给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决策和金融稳定带来诸多的困难,因此,建立我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迫在眉睫。  三、CLS对于构建我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的启示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支付结算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的要求,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推进支付体系建设,促进新型支付业务健康。2006年6月底,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顺利上线,标志着中国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至此,一个适应主义市场发展需要的支付清算体系基本形成。随之而来的外币清算系统建设必将成为人民银行未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CLS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模式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  在风险控制方面,CLS的设计理念、运作方式和组织管理安全而高效,成为目前国际外币清算业务处理和技术设置的标准,并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资金清算基础建设的规范,其全新的理念正在被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广泛接受。  (一)流动性风险防范  流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不能通过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在指定日及时支付全额货币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由于时差的存在,世界上各个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的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的外汇结算系统工作时间的重叠区间很短,这样就造成了外汇交易双方不能同时支付货币。  借鉴CLS的经验,我国外币清算系统在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宜采取以下做法:一是采用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减少参与者支付的笔数和金额,降低对用户流动性的要求;二是相应延长系统工作时间,扩大与世界各大外汇交易中心结算工作时间的重叠区间,提高各大外汇交易中心之间外汇结算即时支付的可能;三是完善质押机制,要求清算参与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提供一定数额的交易抵押物和保证金;四是对系统参与者设定货币流动性限额,以防止外汇交易机构在到期时过多地支付同一种货币而造成流动性风险;五是加强结算机构的员工管理、降低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防范  信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汇交易协议支付相应的货币,使事先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面临巨大损失。  鉴于信用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在设计我国外币清算系统时要充分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参照CLS遵循的PVP原则,我国在构建外币清算系统时也应要求外汇交易的双方同时支付相应的货币,从结算机制上防范信用风险;二是运用CLS银行实施的盈余账户法则,要求各清算会员的外汇交易账户总是保持一个非负值;三是根据各清算参与者的资信状况,对清算会员所开设的清算账户设置一定的透支限额,若该会员账户的透支头寸总额超过了该限额,清算自动停止。  (三)操作风险防范  操作风险是指外币清算过程中由于系统操作层面的原因使交易双方的清算不能完成而造成的责任与损失。我国构建外币清算系统时针对操作风险防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系统建成后,要加强外币清算核算内控制度建设,要对业务操作流程、账务处理程序、外汇资金头寸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等做统一规范,防止由于内控制度上的漏洞造成操作性风险;二是外币清算系统对人员的要求更高,清算业务人员要精通外汇、会计、清算等业务,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程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外币清算系统操作性风险。  (四)系统的可拓展性和前瞻性同样重要  人民银行要在外币清算系统建设上多方考虑,着眼未来,充分借鉴CLS系统建设经验。在系统的可拓展性上,要结合各类支付业务的特点,建立外币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内核,并根据管理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对内核进行灵活的外延,增强系统的适应性和可扩充性。在系统的前瞻性方面,要根据外币支付清算未来发展趋势,开发设计相关功能,并采取功能设计与业务管理相分离的策略,功能上可根据管理的需要适时启用,支持灵活的技术升级功能,确保未来业务量增加时对网络资源扩容或硬件设备的添加不各类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还应站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全局高度,考虑其与人民币支付系统的交互作用,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本外币一体化的支付清算系统,在卫星网络传输、数据安全认证机制、系统安全备份方面开发创新,在安全性与便利性方面做好保证。  (五)系统监管是重中之重  中央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最终清算者和银行机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支付体系的天然监管者。良好运行的支付体系是维系国家金融稳定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期间,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是通过其实时支付系统(RTGS)和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对所有进出香港金融市场的资金进行监控,从而使香港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之时掌握主动,有效化解了支付结算的系统性风险。在此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在建设外币清算系统时,结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推广建设经验,参照国际上认可的监督标准(比如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设计和运营外币清算系统,并设定监督标准,通过统一的外币清算平台,掌握更加全面的监测手段,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对外币业务的监管职能,减少支付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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