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的比较(4)
2017-06-23 01:01
导读:(四)关于计量1、税率问题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指出:在采用债务法时,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
(四)关于计量1、税率问题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指出:在采用债务法时,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因此,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1)在计算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按企业本期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
(2)如果在未来转销时间性差额的期间内,将要采用已公布、但在时间性差额产生未执行的税率,应按已公布尚未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
(3)如果在时间性差额发生不存在已公布将要执行的税率,应按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待税率变更时,再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
(4)如果以前各期已经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未考虑开征新税的因素,应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1)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预期付给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到资产负债表日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按预期适用于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
(3)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用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但是,在某些税收管辖权内,政府宣布的税率(和税法)具有实际执行的实质性效果,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后几个月以后。在这些管辖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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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的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美国准则中规定,由于递延税未资产和递延交纳税金是依据现行税法计算的,税法或法定税率的变化将对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计算发生影响。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将因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调整的影响应作为新税则通过时会计期间持续经营的收益组成部分。除了因税法或税率的变动对递延税款的影响,递延税款也可能因企业的纳税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变成合伙或合伙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与递延税款计算有关的《公告》第96号规定:当企业的纳税身份变化时,递延税资产和负债应相加或相减。增加或减少的影响将计入持续经营的收益中。
2、折现问题国际会计准第12号-所得税(1996年修订)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折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2)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确定是不现实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形成企业之间互不可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因此国际准则不要求或允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3)暂时性差异应依据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础确定也是如此,如退休金费用(参见《国际会计准则19-退休金费用》)。我国具体准则中没有涉及到折现问题。
3、抵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一个企业才能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
(2)企业打算以净额基础结算,或同时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
虽然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单独确认和计量,但当它们符合与《国际会计准则32-工具;披露和列报》为金融工具所设定的标准类似的标准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有关,而该税务部门又允许企业按单个净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还时,该企业通常拥有将一项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一项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定可行使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某个企业的一项当期所得税资产被该集团内的另一个企业的一项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的条件是,所涉及的企业拥有单净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还的一项法定可行使权,且这些企业打算支付或接受这一净额,或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