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2017-06-2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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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所得税就是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税前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和。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就已经成为引起最大争议的课题,争论主要围绕着所得税的分摊。有关会计人士提出,为了更好地反映各项收益,所得税能否象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如果能够进行分配,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进行这一分配?
在美国,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94年发布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期内和跨期分配的权威性会计公告。1954年美国开始关于所得税分配的持久争论,终于在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此后,由于许多批评家对第11号意见书提出评论,他们认为,运用这种方法,在理解和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面貌一新实践中发生很大分歧。所以,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最终于1991年10月完成了109号公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1989年1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经过不断研究并修订,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新发布的准则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1994年10月再次发布的《所得税征收意见稿》(E49)基本一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具体准则过程中,有关学者和专家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对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我国已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被考察国家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趋势。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说明具体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揭示。正文部分包括定义、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的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应揭露的事项等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纳税所得(或亏损)、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时间性差额、永久性差额、应付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八个定义。《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1996年修订)中列举了会计利润、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所得税费用(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七个概念。我国具体准则与国际准则比较多规范了一个永久性差额的定义。同时,有些概念也不尽相同,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时间性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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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具体准则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是按可抵减时间差额以及累计纳税亏损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未来期间内要抵减的所得税金额。国际准则中用列举法给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