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2)
2017-08-04 06:52
导读: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浓厚的投机氛围不无关系。庄家以捞钱为目的,需要借助虚假信息对某些公司的股票进行炒
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浓厚的投机氛围不无关系。庄家以捞钱为目的,需要借助虚假信息对某些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假戏真唱,再加上有“庄托”、“股托”之称的股评机构的推波助澜,很容易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作风波。在这种心态下,投资者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伪缺乏应有的和分析,更何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投资者很难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2.2低廉的违规成本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徐铁在一次会议上曾说,有人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证监会比作守门员,而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都是射手,只要把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就是胜利。因此,仅靠证监会把不合规的足球完全拒之门外有很大的难度,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不应再充当自己不应该担任的射手角色,要回到守门员的位置,与证监会共同把好门。
另外,即使被检查出来,其所受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使公司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现行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不必为公司上市后利润的下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充其量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而已。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的市场舞弊行为。另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它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而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况且它们是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的招牌,只要不发生贪污、受贿之类的事情,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 建议与对策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治理力度。那么如何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呢?笔者认为,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
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3.1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
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往往是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掌权的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一定威望和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过硬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和公司的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均无利益牵连,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2 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即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3.2.1 促使事务所保持"独立性"
主要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着手:立足于建立能提供"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而言,应该从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改进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定位,加强职业道德,加强行业监管和惩戒,健全"审计失败"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机制等几方面着手;立足于建立自愿需求"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环境的角度分析,应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改进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包括加强对"购买审计意见"和无理变更事务所行为的严厉监管),培育成熟的投资者(包括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