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涉税事项的研究(3)
2017-08-05 01:19
导读:8.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计价入帐,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帐。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
8.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计价入帐,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帐。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便减少了国家税收。而税法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9.或有事项。会计制度规定,或有事项是企业过去的事项或交易形成的,具有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确认或有事项,但一般情况下,企业只确认或有负债,而不确认或有收益。企业一旦确认或有负债,就增加了企业的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盈利,从而减少了国家税收。而税法对此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10.企业改制、兼并和重组。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都必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增值确认其价值。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是以评估后的价值来确认和计量的。而税法并没有对评估增值计税。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1.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或者说,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如企业改制中确认评估增值时,税法并未规定按增值额扣除物价指数纳税,造成税源流失。
2.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都要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永久性差异。与此同时,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比例不相一致时,在纳税时应予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时间性差异。总之,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分离越多,调整项目就会愈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合法,而税法未确认的,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较大的空间,如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企业有权根据会计制度选择和制订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企业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变更需按规定披露。这些政策和规定从宏观上讲,有利于保护税本,增强企业的后劲。但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权益与税务会计根据税法核算的权益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便影响了企业的权益。
4.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三、解决的办法
既然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而且这种差异不可能消除,我们就要弄清差异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会计与税法的关系,并积极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缩小这种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比如,计税工资的办法就值得研究改进,交际应酬费的开支标准两者应有统一的标准等,以避免执行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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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就有不小差异;2000年在大中型企业采用、2001年在所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其填列,充分说明税法越来越显示其与财务会计的“独立性”。过去的纳税申报表是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而新的纳税申报表则从税法认定的收入开始填列。会计制度尽管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带来企业纳税调整是必须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然的,这些都可以由税务会计来承担。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