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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2)

2017-08-08 01:08
导读: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销项税额,先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750,000÷(1+13%)×13%=86,283.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
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2
贷:补贴收入 1,283.2
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
余额:127,500
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 大学排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
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 84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
贷:补贴收入 97,500
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97,500 127,500
97,500 85,000
余额:42,500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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