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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2)

2017-08-10 06:29
导读:二、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一)商誉的确认 1.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二、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一)商誉的确认  1.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无形资产准则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方法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其理由是:第一,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资金中,有80%甚至90%是用于购买商誉的[6].企业合并中显现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得以实现罢了。第二,不是并购活动,而是企业持续地开发创造知识产权的努力形成了商誉的价值,因此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看,只在发生并购业务时才确认商誉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合理性。第三,仅仅确认并购企业的商誉价值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财务数据只有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时才具有决策价值,企业中只有一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了商誉,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利用商誉信息时更加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的财务比率因口径不一致而存在显著差异。  2.自创商誉是否应当确认  商誉包括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该不该确认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会计要素确认的4条基本原则包括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长期以来,自创商誉由于不符合“可靠性”标准一直不被确认。然而过分强调可靠性,必须以牺牲相关性为代价,特别是当衍生工具出现以后,会计学界开始意识到,仅仅为了强调可靠性而将那些对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拒于会计核算的门槛之外的做法已不合时宜了。现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客户关系、销售渠道、品牌等商誉的构成要素在企业的资本增值、资本运营中效力日益显著,相应地,股东、债权人也急需了解这一未入账的重要的资产信息。在一定意义上,企业的竞争就是创造能力的竞争,核算这部分能力价值的商誉,对于衡量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并披露商誉信息,无疑能更完整、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优点在于[7]:(1)内部经营管理者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筹资决策。只有清楚地了解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资本化运作,实现规模扩张。并且,企业也可借此商誉吸引投资,扩大其筹资渠道。(2)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可避免因为忽视了未入账的资产价值,造成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3)投资者、债权人要根据关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进行决策,披露商誉信息,宏观上有利于资源在全的优化配置。因此,传统的自创商誉不确认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创新。而且,会计确认、计量手段等的改变,使得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不能反映的自创商誉有可能进入财务会计系统。商誉应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资产价值与股价之间是相关的,并且在商誉已经摊销5年之后仍然相关[6].同时相关的研究还显示:报告了商誉价值的企业,其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市场价值,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商誉的确认使得会计信息更加有用。因此,自创商誉应该被确认。  3.外购商誉如何确认  一般认为,在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市场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有:快速进入某一行业;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并不完全等同于被收购企业的商誉。而且,市场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事实上,在实践中有许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换言之,企业愿以高价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战略的需要,获得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此外,收购价格之高低悬殊决定了外购商誉的价值不合乎逻辑。比如[7],从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处于被兼并的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同买主的收购价格先从37亿美元上升到67亿美元,后又跌至51亿,在短短8个月内,收购价格就有如此巨大的波幅,倘若按价差法商誉,岂不也将大幅波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并购实务中,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双方的谈判技巧、交易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简单将价差归结为商誉并不准确。同时,并购溢价与并购后的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并不直接相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并购溢价越涨越高。据统计,并购后的收购企业能从溢价中获取超额盈利能力的只有33%左右,可见并购溢价并不符合商誉的本质,因此不能用以定义商誉。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笔者对外购商誉的确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在确认外购商誉时,不应该仅依据并购溢价,应将并购动机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引起的价款变动从并购溢价中剔除出去,据此来确认外购商誉。其次,我们不能仅以目标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为基础,应结合并购双方整合后的预期盈利能力来确认外购商誉。如何将这些想法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还有待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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