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标准800元应全面上调至1600元(2)
2017-08-11 06:09
导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既然国家以形式明确正常生活费用为1600元,而且全国统一,因此,企业人均月工资在1600元以内的正常工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准予扣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从800元同步上调至1600元,且全国统一。
7、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