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扣除标准800元应全面上调至1600元

2017-08-11 06:09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扣除标准800元应全面上调至1600元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关键词:薪金 扣除标准
关键词:薪金 扣除标准 跨国纳税人
随着生活费用的提高,人大常委会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随后,国务院将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必要费用从每月800元上调至1600元。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业主扣除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但是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项目扣除标准、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未能跟进。建议相关扣除标准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为基准实行联动,将扣除标准800元全面上调至1600元。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上调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94年到2006年,12年来生活费用不断提高,国家以形式将正常生活费用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在工资、薪金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三项所得扣除标准的跟进
2、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说,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必要费用从每月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决定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业主扣除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扣除标准应联动
5、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项目扣除标准
2006年起执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1994年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致,未能联动。
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正常生活费用为1600元,对于以单项上述所得为生的纳税人而言,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只能扣除800元,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800元同步提高到1600元,而20%的比例维持不变,为了保持不同收入下扣除的连续性,可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8000元的,减除费用1600元;8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1996]43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通过两次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终于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接轨。
上一篇: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