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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2)

2017-08-11 06:20
导读:4、委派的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问题?如果实行委派制时,将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保留在被委派单位,仅把人事档案收归委派单位管理,就有可


  4、委派的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问题?如果实行委派制时,将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保留在被委派单位,仅把人事档案收归委派单位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工资福利参差不齐,很容易挫伤委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财务总监或会计委派人员必须分别隶属于政府或国有企业某职能部门,委派人员必须要与被委派单位脱离一切关系,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都应转到委派单位管理。否则,就会背离会计委派工作的实质。

  5、人员的升迁?

  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势必造成使、管、用脱节,会计人员很难在被委派单位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再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属于被委派单位,晋升厂长、经理或其他领导岗位的机会几乎没有,这与国外厂长、经理、大多是由财会人员升上去的相差就更远了。因此,应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要求所有被委派单位在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择优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6、会计委派制的依据问题?

  会计委派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推行中难度大,阻力大。?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由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或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否定了《公司法》中关于总经理对财务人事上的具体规定。?尽管中纪委二、三、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还应该出台有关法律或补充性规定,将现有法规加以完善,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7、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问题?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原来的总会计师制是否应该终止,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核算的需要。总会计师的设立在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他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总会计师是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以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权限在于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将二者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新机制。?

  8、委派的财务总监与稽查特派员的关系问题?

  稽查特派员制度就是在企业下放过程中,国家对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实施手段。它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帐,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对侵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建立,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就能够考核企业的经营情况,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及时处理或撤换违法违纪、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可以看出,稽查特派员制度与财务总监委派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使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际上是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延续,稽查特派员制度可理解为实施国家监督的一个过渡过程。对于已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在委派财务总监时,可考虑将二者并轨,由稽查特派员直接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直接受稽查特派员领导。最近,国务院向67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27位监事会主席,这是国务院对稽查特派员政策的延续和加强,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和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的重大举措。可以预测,随着委派制的逐步推开,稽查特派员、监事会主席终将会由财务总监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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