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3)
2017-08-13 01:54
导读:(三) 应建立与健全证券发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持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 经查阅,大多数公司,股票发行(新法、增发、配股)时的招股说明书中,
(三) 应建立与健全证券发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持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
经查阅,大多数公司,股票发行(新法、增发、配股)时的招股说明书中,一般会讨论环境限制因素及其对生产经营或财务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且大多反映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风险与对策”的说明段内。从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同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比较来看,证券发行或上市时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要远远好于持续经营过程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因之,建立与健全证券发行时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十分必要。
(四) 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环境报告方式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规范要求
从调查的结果看,在企业选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既没有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方式,也没有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方式,在所有发布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中,主要选择了与公司需要公开的其他报告(招股说明书、年报、期中报告等)混合编报的方式,而且所占比例很小,信息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令人满意。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到底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李连华博士认为,应当将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分开披露,因为合并报送具有以下缺点:一是合并报送容易引起混乱,导致对会计信息的误解(财务信息和环境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二是合并报送实际上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无论是采取表内确认,还是选择表外披露,都将环境会计信息置于附属地位。从现有的文献查阅结果可以发现,由于我国
会计学者研究的重点是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选择的主要信息披露方式是绿色会计报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这种环境会计信息与企业环境信息的范畴和口径是不一致的,所以很难与国际上其他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作比较。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是全方位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包括环境会计信息,还应包括非财务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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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如果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至少我国的涉外企业、跨国经营公司、对外贸易占较大比重的内资公司应当选择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以规避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也为国内其他企业未来环境信息的披露做出有益的探索。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既可以选择编制独立环境报告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编制绿色会计报表的形式,鼓励企业从现在起就开始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编制环境报告(实际上,按照公告要求,从2004年开始,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就必须编制环境报告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环境信息),最低要求也应当仿照“中国石化”的做法,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环境信息,但还要增加具体的实物量指标和价值指标;中小企业可以在选择编制绿色会计报表,或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相应的环境财务信息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实物量环境信息。●
【参考文献】
[1] 耿建新,曹光亮. 论生态会计概念. 财会月刊,2007,(4).
[2] 陈紫玉. 关于环境会计的若干问题. 财政监督,2007,(2).
[3] 李永臣. 企业环境会计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