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应用公允价值例解(2)
2017-08-13 01:54
导读: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购买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
4.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其减值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5.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长期投资,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四、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
1.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企业的垫款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成本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五、案例分析
某股份公司在2007年6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2元)购进某股票20万股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6月15日如数收到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6月20日以每股13元又购进该股票1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0.6万元,6月30日该股票价格下跌到每股12元;9月20日以每股16元的价格将该股票18万股出售,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剩余12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17元。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省略):
(1)2007年6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96万元
应收股利4万元
投资收益1.2万元
贷:银行存款301.2万元
税务处理: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税费1.2万元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该项股票投资计税基础为297.2万元。
(2)2007年6月15日
借:银行存款4万元
贷:应收股利4万元
(3)2007年6月2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0万元
投资收益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30.6万元
税务处理: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税费0.6万元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该项股票投资计税基础为427.8万元(297.2 130.6)。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2007年6月30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账面价值=30×12-(296+13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