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会计问题(2)
2017-08-15 01:33
导读:二、有限责任原则与资本保全 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财产上所承担责任大小有限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二、有限责任原则与资本保全 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财产上所承担责任大小有限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对股东而言,他们不负责超出所投财产数额的企业债务的清偿。如果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倒闭破产,股东损失也仅限于投资财产或持有的股份而已。对企业而言,企业以其独立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代表所有者使用后者的资产进行经营,同时就承担了保证所有者财产不受侵犯和适当增值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原则与资本保全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体如下: 资产保值的关键是实现资本保全。资本保全原则是计量企业经营成果所必须遵循的财务概念。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才能确认利润,并据以进行分配。为了实现资本保全,必须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指企业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也是企业所有者出资所构成的企业资本总额。根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筹集到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只能依法转让。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损失只能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不能冲减资本金。资本金制度为资本保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保障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是否理想,要取决于资本金制度的运作情况。前已述及,资本金制度要求企业的经营和分配业务,不侵犯所有者的投入资本,更不能用投入资本当作经营收益加以分配。但是从状况来看,资本金制度的运作情况不容乐观。例如,在一些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在一些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将国有资产无偿分给个人。以上种种现象有禁不止,屡禁不绝,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资产没有人格化,没有一个团体,一个部门,一个机构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对企业形成产权约束机制,有限责任就是一句空话。无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是经营亏损,最终还是由国家负无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讨论资本保全只能是纸上谈兵。 资本增殖是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的。没有实现保值,不可能形成增值。资本增殖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创造的收益。只有在经营中投入成本得到完全弥补,即资本得到保全之后,才能确认收益,并进而确认计量资本的增殖情况。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就对出资者承担了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这个责任反映在会计上,就是要使根据会计计量结果进行的分配,不损害企业的资本,还要在原有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鉴于此,企业会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正确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是否受到了损害,并且在资本不被侵蚀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收益多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参差不齐,不可一概而论。前已述及,有少数企业出于追求承包期内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导致承包期内利润虚增。这种虚假利润没有实现的纸上项目,当然不会构成资本的有效增殖。而虚增的利润在会计上却被列为真实的收益加以分配,转化为财政收入和职工奖金等。由于虚假利润不导致资本增殖,那么虚利实分则不可避免地破坏资本保值。更为严重的还在于,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短期化行为对企业资本的侵蚀,反而代之以利润递增、效益良好的假象,从而,误导投资者和有关机构的判断和决策,诱发对资本金的又一次侵犯,如此恶性循环,无疑会导致企业资本金最终蜕化成为徒有其表的空壳。加之有限责任尚未真正落实,最后还是要由国家为国有企业承担全部损失。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实现资本保全的必要条件。对企业而言,落实有限责任的关键是通过健全完善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增加自我约束力,使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促使企业自觉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支配、使用、处理和运作法人财产,谋求效益最大化,实现企业的自我。 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原则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企业法人的资产由若干股东以出资的形式组合而成。这种财产关系的股权式联合,决定了财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之间存在一个责任形式的问题,即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以及企业法人对股东的资产承担何种经济责任。可见,正是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不仅使企业和出资人成为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财产主体,也使它们成为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独立法人财产权是有限责任制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而有限责任制则对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起保证作用。如果产权关系不明,出资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责任义务也不清楚,那么形成有效产权约束机制就无从谈起。没有约束就没有压力,难以产生企业自我发展,实现法人资产保值增殖的内在动力。这种情况反映在会计上,即为会计主体不完整,该主体的资本保全与否就无法确认与计量,或者说,该主体的资本得不到真正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