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经济体制下我国会计人员管理新模式研究(2)
2017-08-16 01:39
导读:二、多元经济体制下会计人员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会计人员的归属问题。会计人员管理的实质是会计人员的归属关系,不同的归属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二、多元经济体制下会计人员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会计人员的归属问题。会计人员管理的实质是会计人员的归属关系,不同的归属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目前几种流行的观点是:(1)会计人员独立观:即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不受其中任何一方的管理,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2)投资主体权益观:即会计人员应独立于经营者,代表委托者(投资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进行实时控制,以便对经营者进行强有力的约束,防止其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3)企业主体权益观:即会计人员是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应受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会计应当完全站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立场上,从法人财产权主体———企业的角度来处理会计事务,不代表国家对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监督应由国家及社会监督承担。(4)国有主体权益观:即会计应当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干部,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除上述几种观点外,还有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观,投资者和经营者双重主体权益观,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重主体权益观等。 2.会计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在现阶段会计人员作为一员特殊的劳动者在某些方面权益总是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建立方面。第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与会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民营、个体企业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较多,一旦会计人员秉公执法,就面临“炒鱿鱼”的危险;第二,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的往往对会计人员的意思体现较少;第三,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由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使会计人员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力,难以行使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工资方面赋予的权益,也使会计人员没有职业的稳定感。(2)劳动关系履行、解除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第一,用人单位在做出不利于会计人员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谈不上听取会计人员意见;第二,用人单位以所谓“经济裁员”等名义随意解除会计人员劳动合同。特别是某些非公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第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目前我国有关的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3)劳动保护内容方面。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需要得到的劳动保护与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护内容存在一定差别,对会计人员来说,受到用人单位的主要侵害往往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而是因单位负责人诸如强令、指示、暗示、胁迫实施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为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恐惧,以及因举报其所在单位违法行为之后再也找不到工作的心理压力。 3.人员的素质。我国《会计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作为既是厂长经理“参谋”,又是“管家”的会计人员,为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和保证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会计人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其表现如下:(1)会计人员由于受多元化利益的驱动,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协同作弊, 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2)谋取私利,贪赃枉法。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故意伪造、变造、藏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3)违背执业准则,弄虚作假。一些会计人员惟领导意志是从,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置国家的、法规于不顾,丧失原则,出具虚假会计报告。 此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也令人担忧。据统计,我国会计队伍已达到1300万人,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只占47.07%,其中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占60.26%.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很多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藏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法》明文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目前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没有专门的执法检查常设机构。尽管《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主管部门,但同时又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财政部门受人力、财力的影响,监督面小,对违法、违纪单位的威慑力不够强;二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不共享,监督没有形成合力。(2)会计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不理想。自2000年新《会计法》实施以来,因违反《会计法》被依法制裁的单位和个人不多,但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却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