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范化管理程序:法国经验(4)
2017-08-17 01:07
导读:2 其它法律文件 除了《总会计方案》,还有各种层次的法律文件构成会计规范和准则的法律来源。按由上而下的顺序,有根据罗马条约形成的欧盟指令,由国会
2 其它法律文件
除了《总会计方案》,还有各种层次的法律文件构成会计规范和准则的法律来源。按由上而下的顺序,有根据罗马条约形成的欧盟指令,由国会通过的立法,国家行政法院和部颁布的法令等。主要已有的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有以下这些:
22 06 99:批准“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的决定:
·99-02《合并报表》
·99-03《总会计方案》
09 12 86:执行《总会计方案》(合并报表方法)的决定
17 02 86:执行“合并报表法”的法令
01 03 85:执行关于企业破产的预防和妥善解决法的法令
03 01 85:关于合并报表的法律
01 03 84:关于企业破产的预防和妥善解决的法律
18 07 83:欧盟第7号指令
29 11 83:执行《会计法》的法令(商法)
30 04 83:《会计法》(商法)
27 04 82:批准《总会计方案》的决定
14 08 78:欧盟第4号指令(成员国必须将欧盟指令再经过本国立法,如法国通过商法和公司法付诸实施)
结语:
由以上评介可见,法国规范化管理形成了一套健全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和批准程序,有力地保证了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性和适用性以及在全国的有效推行。法国会计规范化管理的最主要特点,可以归结为一方面不断扩大会计专家和会计准则执行者对会计准则制订的参与,提出既符合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意见和草案。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政府部门的代表掌握对会计准则的批准权和拥有对会计规范方向的引导力。这一点从“会计全国理事会”和“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分配上清晰可见。从人员构成上看,国家(政府和司法部门)的代表在“会计全国理事会”中不到五分之一,而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则保持多数。特别是1998年改革后,“专家会计师协会”、“全国审计师协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地位的明显提高,并吸纳企业和工会的代表,使会计准则的制订在技术处理和方面都较好地协调了各方面合作者的共同利益。而国家的最终决策权保证了避免无效率的争论和利益冲突引起的议而不决和相互扯皮[4]。最后,作为会计规范化的最终产品,法国《总会计方案》以开放的体系应对会计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也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主要
1 HorngrenCharlesT.,1973,“Themarketingofaccountingstandards”,Journalofaccountancy,Oct.
2 NobesChristopher&ParkerRobert.,1991(1995,1998),ComparativeInternationalAccounting,3(4,5)edition,NewYork:PrenticeHall.
3 Colasse,Bernard,2000,Comptabilitegenerale,6eedition,Paris:Economica,pp.57-82
4 会计规范化过程得考虑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了直接成本,即为了建立和执行会计标准的成本;还包括间接成本,即由此而产生的财富转移的经济后果,这正是利益冲突的根源。见ZeffStephenA.etKellerThomasF.FinancialAc countingTheory,3eedition,NewYork:Mcgraw-HillInternationalEditions.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