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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权会计问题的探究

2017-08-21 05:44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关于特许经营权会计问题的探究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有关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实务问题,包括建造期间收入的确认;基础设施建造完成确认资产的类别及具体条件;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与基础设施有关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基础设施;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运营收入
  
  近年来,很多国家的公路、桥梁、管道、监狱、医院、飞机场、用水输送设施、能源供应和电信网络都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例如,英国的英法海峡隧道、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区隧道、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随着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将成为各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我国政府从加强资本运营入手,对新的经营模式实施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尝试。 例如,香港的中区海底隧道、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上海大连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项目相继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引进外资和国内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建设。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众公用等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探索已成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所谓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形式授予企业的一种特许权,许可其在特许期内负责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此种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建造有关基础设施,并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移交时的性能和状态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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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特许经营方式的推广,有关的会计处理及其规范也被广泛讨论和关注。其主要的会计问题有: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资产确认、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计量、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确认、与基础设施有关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问题。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建造期间,负责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主要的会计问题是能否确认收入。由于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没有处置权,且未获得使用寿命内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不是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对外提供建造服务,理应确认劳务收入。更何况基础设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格代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收入的可靠依据。所以,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与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大学排名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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