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思考(3)
2017-08-25 06:47
导读:七、关于运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实体等形式
七、关于运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实体等形式进行营利活动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其中,属于机构改革(如高校后勤服务化)划出的资产,经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借记“事业基金——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对附属企业实体一般都采用承包、承租等经营方式,划转给附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的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当一视同仁地在事业单位的账上统一核算,不能做无偿划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营转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并非双方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转入”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评估价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八、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制度》规定,资产负债中列示的“固定资产”和“规定基金”两个项目,在报表只能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相关固定基金,使事业单位资产和净资产的信息不实,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笔者建议: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四个项目。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方面的信息就可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固定资产原有规模、固定资产磨损价值和减去折旧后的净值、正在建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和正在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