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2)
2017-08-27 02:02
导读: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于收入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于收入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工并完工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同会计年度,但对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需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可见,在对收入确认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制度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税法侧重于收入的价值的实现,不考虑企业收入的风险问题。
2.1.2 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则对以上会计事项不确认收入。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1.3 债务重组的比较
(1)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而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资产转让收入和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2)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核算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力、法》,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有关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可见,对于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征收,税收法规中是根据交易的性质确认有关收益和损失,对资产的计量使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制度为了防止利润的操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未使用公允价值标准,一般不确认重组收益与损失。
2.2 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差异比较
2.2.1 各项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根据资产的定义,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期末应对各项资产采用一定方式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相应的准备。
税收法规: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通过对比,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会计制度认为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前记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而税收法规认为经营风险不应由国家税收承担,对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因此,二者的差异表现在确认时间上产生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