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3)
2017-08-27 02:02
导读:2.2.2 折旧费用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旧范围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
2.2.2 折旧费用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旧范围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度和预计残值由企业进行合理估计,折旧由企业自行确定。
税收法规对企业折旧范围规定不包括“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未使用的、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对残值率规定为5%以内,对使用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进行了限制。
(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制度: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除应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收法规: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是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上,税收法规对改良支出予以了量化,而企业会计制度则更多地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另外对于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广告费支出、捐赠支出等,企业制度的列支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之间也存在重要差异。
2.3 投资业务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予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短期投资处置收益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的差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短期投资所取得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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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或亏损;成本法核算时,在实际收到收益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股票股利不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成本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根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税收法规,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
总之,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两者的差距在加大,尤其是对于企业因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导致的许多费用与损失,在税法中不允许抵扣,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增加了,其性质也变得更加复杂。
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3.1 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所得税问题
2003年5月,在铁路企业进行资产质量调查中发现,铁路企业存在相当部分不良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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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业及多经企业对外投资难以收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