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4)
2017-08-27 02:02
导读:(3)技术进步带来的固定资产淘汰或闲置。如因线路改造、机车换型、设备陈旧,造成部分设备闲置、报废或拆除,也有高能耗、低效率设备,由于利用
(3)技术进步带来的固定资产淘汰或闲置。如因线路改造、机车换型、设备陈旧,造成部分设备闲置、报废或拆除,也有高能耗、低效率设备,由于利用率低或折旧年限偏高,报废时造成的损失。
(4)不需用、闲置、封存的固定资产。由于生产布局调整、市政建设需要、生产任务不足或专用性限制,使部分设备闲置、拆除或利用率不高。
(5)长期闲置(3年以上)和积压的存货。
(6)委托贷款。
(7)重复建设带来的资产浪费。由于投资、设计、使用主体的分离,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之初,运营单位就需根据实际运用标准投入资金,重新维修建设。
(8)其他:固定资产移交后重估损失、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造成损失、临运未提折旧损失、土地资源损失、无形资产的潜在流失等。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不良资产损失分为资产毁损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其中,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按除应收账款可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相关的财产盘亏、报废损失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当企业的资产符合毁损报废损失确认条件的,应尽量确认为毁损报废损失,这样可以推迟企业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3.2 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问题
在2003年5月,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调查中,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年限对预计净残值率的调查收集意见如下。
(1)折旧方法的选择过于单一,未能体现各类固定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新技术及市场变化等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造成各期收入与支出不配比。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大类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如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对汽车、机车、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对、通信信号类等技术较快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残值率规定与实际不符,将造成成本中负担的折旧费用与清理费用不实,进而影响企业损益结果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建议按照谨慎性原则,适当降低部分类别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如机等设备报废后基本残值价值很低,按管理办法确定的4%残值率,必然形成一大块净损失,增加成本负担。其他固定资产如机车、车辆、集装箱、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等项目均有希望降低残值率的意见。
目前,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统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其中一些机器设备、机车的折旧年限与经济寿命相比制定得过长,一些技术进步快或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加速折旧法,使用年限也偏长,不利于规避所得税。现行规定都超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5%以内,可由企业确定或报税务机关审批,因而存在与税务协调的可能性。另外,如果企业提高折旧额,就会相对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增加更改资金的积累,减少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3)互换配件的重新分类。铁路运输企业的互换配件在有的铁路局作为“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核算,税收规定这类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同时,互换配件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其分类问题上尚没有定论,而月-即使作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在用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互换配件的属性恰当确定其性质并进行分类,对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是有一定意义的。
(4)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信息区分问题。目前在企业收入的日常核算中,企业内部收入与来自市场的收入并没有区分开,企业内部的管理会计信息与对外会计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税务部门难以理解。尽管现在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付费不用纳税,甚至未来实行属地纳税后也有可能争取这样的税收政策,但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会计信息的清楚区分,对于企业税收的缴纳和接受税务检查,以至企业内部的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另外,根据有关运输成本管理规程的规定,一些站段将对外的收入直接冲销成本(如水电站供水、电收入直接冲销成本,出租收入冲减成本等),这种会计核算方法不规范,易产生税务纠纷,应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