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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和税收角度对研发费用的评析(2)

2017-08-28 01:06
导读: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为这是一种比较折中、公允的做法,它既有效的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又在一定程

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为这是一种比较折中、公允的做法,它既有效的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是,此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用以衡量“条件”的确定有相当的难度,毕竟这个“条件”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也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具有主观性。

二、从税法角度对研发费用的评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文规定:"关于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也即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前途,因而不失时机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集团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具体操作思路为:一是由企业集团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集中成员企业的力量进行研发,并集中使用研发费用,而不再如以往一样将研发费用混于企业管理费中一并列支。这样,则不仅可以使开发费用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二是与科研部门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将资本化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直接购买新技术专利,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在规定年限内逐期摊销。而改变交易形式,变从科研部门购买专利为与其联合开发专利,即雇用科研部门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加大了与开发力度,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创新能力。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但是也存在不足:一方面 ,费用过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研发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按计税工资标准予以纳税调整。这样的计算,企业的负担很重,毕竟研发人员的工资不是一般工人的工资,企业为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必定要不断增加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有的甚至是花大价钱请来的。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费用抵扣过紧。现行政策规定,盈利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除可以当期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一项规定是: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些过紧的抵扣、抵免方法,对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起不到很大的激励作用。
因此要尽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想 ,尽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各种类型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将税收政策支持惠及到所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一是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对研发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作特殊处理,可以在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基础上,上浮50%或100%在税前支出;二是对认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项目,其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加速折旧的审批应下放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取消研发费用需要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的抵扣门槛,只要是有研发费用,不管是否比上年增长还是减少,就给予抵扣;四是放宽研发费用抵扣标准,将抵扣比例由原来的50%放宽到100%,实行全额抵扣;五是延长优惠支持时间,统一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长远打算、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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