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新规定的效应研究(2)
2017-08-29 05:00
导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9年7月正式发布了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IAS36);2004年3月,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36,新准则根据对2002年3月的征求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9年7月正式发布了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IAS36);2004年3月,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36,新准则根据对2002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建议做出了修改,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IAS36从内容上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系统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论和方法的一致性以及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
2.建立了现金产出单元和使用价值的概念,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奠定了基础,解决了资产减值测试的操作性问题;
3.实现了资产减值和资产重估这两项会计政策的结合;
4.要求全面采用折现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颁布了第144号财务会计准则“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的会计处理”(FAS144)取代了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长期资产减值以及待处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FAS121);
1997年6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FRED NO.15“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的讨论稿,并于1998年7月正式出台了第11号财务报告准则(FRS11)“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在2004年7月也发布了与IAS36趋同的AASB136“资产减值”。
(二) 资产减值准则历史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始于存货、应收账款等短期资产。
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最早提出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但并没有作出强制要求。
199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开始采用应收账款备抵法,在年度终了时,对需要降价处理的产成品和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允许提取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在1993年开始的会计改革中出台的“两则两制”都允许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只是各个行业计提的百分比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为不超过3%,对外经济合作为2%,农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为1%,其他为0.3%—0.5%)。同时在商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设立“商品削价准备”用于计量库存商品可能发生的削价损失。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制定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取代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的多项补充规定。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等四项计提减值准备,对其它上市公司(即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除必须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外,其它三项准备是否提取,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仅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1999年底,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财会字[1999]第35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9]第49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明确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四项减值准备”。这样,就将四项准备的适用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愿披露发展为强制披露。据有关数据表明,1999年“四项准备”共挤掉上市公司资产水份418亿元,相当于总资产的2.57%,当年股东权益的5.36%。
2000年底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02年起在外商投资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非国有企业提前实施。对资产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计提减值的资产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等项目,由原来的“四项准备”发展成为“八项准备”。 2001年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了具体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和《存货》,对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