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3)
2017-08-30 01:15
导读: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差异分析。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差异分析。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
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应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可见,税收法规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价值高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企业的一项应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成本费用扣除差异分析。
成本费用扣除是税法规定中涉及多,税收管理规定较为细致的部分,税法中将成本费用项目划分为准予扣除列支项目和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对准予扣除列支的项目又进一步明确了列支内容和列支限额,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体现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分析。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规定了核算原则,列举了核算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会计制度赋予了企业自行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税法则根据确定性原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额规定了明确的扣除方法和计算标准,并制订了相应的税务管理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中列举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税法确定了直线法作为税前扣除折旧额的主要方法,对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税法以列举法对企业常用的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例如对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或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备案后,也可以按照缩短的折旧年限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就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拥有的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也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净残值差异分析。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可以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对不属于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核算中预留的残值率不等于10%的,做出纳税调整。税法和会计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规定的差异是一种时间性差异,在固定资产最终变卖或者报废清理的时候,固定资产所有成本最终进入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