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新论(3)
2017-09-02 03:49
导读:2.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折旧与减值核算提供了现实基础。长期以来,收付实现制一直占据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的主导地位,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经
2.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折旧与减值核算提供了现实基础。长期以来,收付实现制一直占据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的主导地位,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而言,收付实现制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与生俱来的缺陷极大地影响了会计目标的实现。现阶段,为了弥补收付实现制的不足,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业务处理已经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这种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已为折旧与减值核算扫除了障碍。
3.企业会计折旧与减值核算的实践经验。折旧与减值问题从最初提出到发展至今,始终天然地与企业会计紧密结合在一起,二者互促互进、相辅相成。当前,在企业会计中已形成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核算的一整套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十分完备、相当成熟。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固定资产虽然使用目的不同,但在折旧与减值问题上并无本质差别,即都是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减少。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折旧与减值核算时可以合理地借鉴企业会计的一些做法。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加之非营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各项经济活动不强调收益,也自然不需要成本核算。基于这种考虑,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与减值准备,只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种观点存在着明显不妥之处:第一,忽略了经济效益问题。国家财政资源具有稀缺性,客观上要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事业单位除外)的产出虽难以通过会计核算的方式加以量化,但并不影响对其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可靠计量。折旧与减值核算可以提高会计信息横向与纵向可比性,再结合相应的绩效考核,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支出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第二,不符合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特点。经营性事业单位通过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与企业收入性质相同,相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与减值准备,违背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如前所述,修购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损耗不存在直接比例关系,不能看作是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的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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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的核算应视固定资产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首先,将经营性事业单位分离出来,单独构成折旧与减值核算的主体。行政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称为Ⅰ类主体,经营性事业单位称为Ⅱ类主体。对两类主体中的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并依据当时市场上同类商品的重置完全价值与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各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此基础上,根据固定资产的单价、预计净残值、未来使用情况及减值风险大小等因素进行重新分类,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折旧年限,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折旧,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减值评估。
其次,取消“修购基金”科目和Ⅱ类主体的“固定基金”科目,开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将固定资产清查时确定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Ⅰ类主体“固定基金”科目借方、“固定资产”科目贷方;计入Ⅱ类主体“经营支出”科目借方、“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每月计提的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确定的减值损失,Ⅰ类主体分别通过“经费支出——计提折旧”、“事业支出——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借方反映,期末结转到“固定基金”科目的借方;Ⅱ类主体则分别计入“成本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的借方,期末转到“经营支出”科目,对与产品生产有关、不能确定直接受益对象的折旧额,可先通过“间接费用”科目归集,期末再依据一定标准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最后,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示“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以便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