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建立我国会计概念结构的必要性(2)
2017-09-02 04:40
导读:(2)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学派偏好及行政意志等各种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3)可用来评估已发布
(2)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学派偏好及行政意志等各种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3)可用来评估已发布的会计准则,既可据以对原准则做出修订和完善,给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指明方向,而且还弥补准则中的某些缺陷,对重大会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尽管FASB在其概念框架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概念框架“并不是公认会计原则”——也即概念框架并不属于规范实务的准则。然而,在1992年AICPA发布的第69号审计准则公告中却将GAAP划分为由五个不同层次组成的框架,而其中概念框架就被列为第五个层次的GAAP——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四个层次都未规定的新问题可以用它来解决。正如Rubin在其一篇名为《How Concepts Statements can Solve Practice Problems》的短文中所阐述的例子一样,概念框架确实可以帮助会计人员解决那些权威文献尚未规定或规定不大清楚的实际问题(Rubin,1988)。
(4)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和局限性,使其能据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判断和正确的经营决策。
4 在我国建立会计概念结构的必要性
(1)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95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但是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几乎停滞。二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会计也由实务(会计制度)到准则(基本准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信息的规范化要求,财政部发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初步实现了各行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统一,使我国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迈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一步。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提到“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这一概念,但从其所界定的内容来看,它本身便已充当了“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角色。然而,作为概念结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还不能充当会计概念结构的角色。
首先,作为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应重点解决的是“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应对财务会计核算与报告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如财务检查报告目标、财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检查报告信息的确认与计量、财务报表要素等。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对这些问题却只作简单化处理,行文上完全采取了一般法规的行文方式,注重的是文字的通俗易懂,而忽视了表述的科学性和逻辑性,内容的覆盖面也较窄,从而缺乏适应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能力 ,难以成为指导各项具体会计业务的基础。
其次,概念结构的任务主要是用来指导各种应用性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而不是直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但事实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却是身兼二职,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并不是它唯一的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由此可见,这与西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仅仅是为了指导财务会计准则制定的单一目的是有区别的。如果单纯地只是为评价现有的和制定未来的财务会计准则提供指南,那它所注重的主要是其科学性;如果除此以外还要兼顾对财务会计实务本身的规范,那就必然要考虑到准则的可操作性、政策性和通俗性。然而,要这样做到“两全其美”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太可能的。 再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并制定准则和制度的主管部门,准则的草拟、征求意见由其所属的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然后由财政部以命令形式公布施行。由此可见,《会计法》已经赋予了《企业会计准则》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企业会计准则》已成为国家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它不是属于理论性质的概念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