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体制选择(4)
2017-09-02 05:39
导读:第三,国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财政部、计经委等部门通过调控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率、投资资金来源来监督
第三,国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财政部、计经委等部门通过调控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率、投资资金来源来监督和控制企业的投资决策及投资规模,并同时对价格形成进行监督,以保证垄断性企业产品的供给水平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一致。
第四,国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企业的帐目以及年度预算拥有批准权,对企业参股和变卖资产的决策权,对职工的工资总额拥有批准权等等。国家可以向企业派出稽查人员,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
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给政府提供企业的有关信息等。在这样的国有企业中,会计体制采用“派出制”,也是适宜和有效的。
3.竞争性国有企业会计体制。这类企业一般不存在进入障碍,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并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所以这类企业宜完全走向市场(大型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中小型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造)。公司化改造的核心是通过确立法人资产制度,使竞争性国有企业成为以利润为目标并能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具体说:第一,政企分开,使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调控权相分离。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选择国有资产的四层授权经营模式,即:所有权主体行为资本化→国有股控股权分散化→公司产权独立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高效化。
第二,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公司作为独立存在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可以占有、支配和使用公司资产,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第三,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只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旦企业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企业债权人只能对企业资产提出清偿要求,而不能直接起诉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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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产权的可转让性。一方面,企业法人有权处分企业资产,包括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的兼并和改组等;另一方面,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第五,企业内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可吸收其他非国有产权主体入股,不应有资格限制。一般也不对国有股在企业中所占比重做硬性规定。
第六,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通过规范和协调出资人、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优化企业的生产与组织管理的技术关系,在保护出资人权益的同时,优化对经营者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增强企业活力。
在这类企业中。会计体制宜采取“企业化(回归企业)”的模式。按我们的理解,争论最大的也就是这个问题。人们总是以会计信息失真、财务造假、会计合谋、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内部人控制等等这样一些现象的存在,权力反对“会计企业化”的改革思路,担忧会计一旦企业化后,以上现象会愈演愈烈,会计作用将荡然无存。这种担忧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我们的会计文化、经济环境、会计人员的水平和职业理念,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
艰难,确实有不同于国外的特殊国情。但是,如果把以上问题的存在或激化根源归结于会计,试图通过会计体制的转变(如实行会计委派制)来消除这些现象,那就不可取了。试想:会计师事务所很独立吧,审计合谋的大量案件不是照样存在吗!所以,问题不在会计,关键在于如何营造一个适宜会计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除了严格执行会计法规、提升会对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实现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有机结合的治理机制,通过有效的治理结构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中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