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会计的再思考(4)
2017-09-10 03:21
导读:4 折旧方法 4.1 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方法实质上涉及固定资产成本在可折旧年限内如何分配的,折旧方法的不同,不仅影响折旧额的大小,而且影响当期会
4 折旧方法 4.1 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方法实质上涉及固定资产成本在可折旧年限内如何分配的,折旧方法的不同,不仅影响折旧额的大小,而且影响当期会计收益和纳税收益的数额。在西方折旧会计中,企业可备选的折旧方法很多。以美国为例,主要有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产量法、年金法、收入法和递耗法等,其中的快速折旧法是二战后美国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刺激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政策。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可递延所得税的缴纳,从而获得一定的财务收益,且加速折旧可减少或降低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而大多数企业把加速折旧法作为折旧会计的首选方法。我国自1993年开始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后,在我国会计制度准则、规范及税法中都对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做了规定,一般企业可采用的折旧的基本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与美国相比,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仍然比较少,而且,加速折旧法也仅限于部分技术进步快的和运输企业。在《固定资产准则》中,也没有扩大折旧方法选择的空间,使准则的规范囿于原有制度的框架和经济政策的考虑, 而未体现其超前性和信息化各行业技术装备更新较快的特点。 我国对折旧方法的争议也非常大。笔者认为,在准则既定的备选折旧方法中,选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应基于折旧的正确性考虑,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针对不同折旧对象服务期内的性质来选择折旧方法,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基于对折旧本质的认识,对于损耗在整个使用期内较稳定,受进步因素影响较小,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较均衡的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应采用平均年限法;而对于损耗不均衡,受科技进步因素影响较大,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均衡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新资产的前期无论外延还是内涵的生产能力都较高,从而为企业带来较多的经济利益,与此相配比,折旧费也应相应提高;与此同时,伴随资产的有形、无形损耗,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呈递减趋势。 我国原有关于折旧的会计制度在折旧的处理上只强调一致性原则,而新准则既强调了一致性原则,又注重客观条件的变化。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这充分说明,在进行折旧的处理时,要遵循一致性原则,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但是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计算折旧的很多因素是估计确定的,折旧方法的选定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准则又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来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说明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条件的变化,要求企业在进行折旧的确认、计量过程中,各会计期在保持相对稳定一致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计算方法,并在有关报告中披露说明,使提供的有关折旧的信息更真实、更客观。 4.2 折旧率的选择 在折旧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一般以折旧率乘以资产成本来进行折旧的计提,其中确定的折旧率有:综合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和个别折旧率。长期以来,我国为了折旧计提工作的简化,无论财务制度还是税务实务都倾向于使用分类折旧率,且在分类折旧率的计算上,对于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率的确定采取一刀切,个别税务监察人员甚至在税务监察时达到教条的地步,如果企业按分类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低于按个别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那么,企业只能用分类折旧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事实上采用分类折旧率存在很多弊端:(1)账簿上资产的分类与分类折旧率的资产分类并不一致,无法对折旧的资产成本进行准确检查;(2)同类资产使用期限与投入使用的时间并不一致,各种资产在使用期间创造的营业收入也存在差异,采用分类折旧率直接影响折旧的准确计提;(3)采用加速折旧法使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产生的误差更大,因为同类资产也存在较大使用差异、环境差异、科技发展差异等,使用年限无法一概而论,另外,净残值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目前,伴随着
计算机技术大量地应用于
企业管理,采用最准确、合理的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条件已完全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