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建造合同”的比(3)
2017-09-14 01:01
导读:(1997)借:主营业务成本3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600 工程施工——毛利24,400 借:合同预计损失4,000 贷:预计损失准备4,000 (1998)借:工程施工
(1997)借:主营业务成本3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600
工程施工——毛利24,400
借:合同预计损失4,000
贷:预计损失准备4,000
(1998)借:工程施工——毛利46,000
主营业务成本66,000
预计损失准备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6,000
借:工程结算580,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30,000
工程施工550,000
《长期工程合约准则》的分录为:
(1996)借:在建费用8,400
工程费用154,000
贷:工程收益162,400
(1997)借:工程费用330,000
贷:工程收益301,600
在建工程28,400
(1998)借:在建工程50000
工程费用66,000
贷:工程收益116,000
借:预收工程款580,000
贷:在建工程580,000
合同损益的过程:
《建造合同准则》的计算过程:
*预计下月将发生之损失=估计下期尚须发生之成本-下期应认列收益=估计下期尚须发生之成本-(工程总收益-至本期止累积收益)=120,000-(580,000-464,000)=4,000
四、有关信息披露
两岸准则对合同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同。
《建造合同准则》:“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长期工程合约准则》:“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下列:(1)在建工程余额(2)预收工程款余额(3)应收工程款余额。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长期工程合约所采用之处理方法。多项工程分采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时,应披露各方法下之在建工程余额;对于重要工程并应披露工程合约价款、估计总成本、已完工比例、预定完工年度及认列累积损益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上例该项合同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当该合同为重要工程合同时,应披露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