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建造合同”的比
2017-09-1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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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建造合同是指承建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财政部在
长期建造合同是指承建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财政部在1998年6月25日发布的《准则——建筑合同》和我国省在1987年7月20日公布的《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均对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两准则的结构比较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由:引言、定义、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附则等部分构成。
《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由:前言、说明、会计方法之选择、工程成本之及处理、工程损益之认列、财务报表应表达事项、附则等部分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除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规范外,还对短期建造合同(工期在一年内)作了规范。本文主要只对两岸准则的长期建造合同方面的业务规范进行比较。
一、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概念
1、合同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的构成和初次确认有明确的规定。初次确认是指对于信息能够转换为会计信息进入会计系统的确认。合同收入主要包括:(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这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追加的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索赔款和奖励款均做了明确的规定。《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长期工程合约准则》)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2、合同成本。两岸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建造合同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合同的会计方法
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这里的确认是指再次确认,再次确认是指对帐簿系统输出的会计信息进行确认,以决定哪些资料列入会计报表。国际上通用的确认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完工法,二是完工比例法。全部完工法的优点是损益客观明确,在完工前不预计收益,符合稳健性原则;缺点是损益的确认无法与工程进度配合。完工比例法的优点是损益能够配合工程进度于施工期间确认,可以反映合同的执行情况;缺点是施工各期损益和工程进度的确定依赖于各种预计,比较主观。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一般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即完工比例法);而《长期工程合约准则》规定可以选用全部完工法和完工比例法,但建议采用完工比例法。对上述方法的选用,两岸准则都规定要先合理判断合同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1、若合同结果能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比例法。对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两岸准则都按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价合同分别规定了判断标准。
对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而《长期工程合约准则》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应收工程总价款可合理估计;(2)履行合约所须投入成本与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计;(3)归属于合约之成本可合理辨认。
对成本加价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长期工程合约准则》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归属于合约之成本可合理辨认;(2)除确定可获归垫之支出外,其余之合约成本可合理估计。
2、若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长期工程合约准则》规定可采用全部完工法。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这样做法依据主观判断较多,建议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也采用全部完工法为宜。